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大興安嶺轉移安置災民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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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大興安嶺轉移安置災民遺留問題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7〕65號
1987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關於大興安嶺轉移安置災民遺留問題

處理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7〕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關於大興安嶺轉移安置災民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          

關於大興安嶺轉移安置災民

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大興安嶺林區發生特大火災後,民政部按照國務院有關會議的精神,及時部署黑龍江和有關省區市的民政部門積極承擔和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及後勤工作。據統計,各地先後轉移輸送災民十三萬多人次,目前除已返回林區的以外,在黑龍江省各縣分散和集中安置的災民尚有二萬三千多人,內蒙古和其他省區市安置的還有二千多人。及時轉移安置災民,對於減少林區損失,穩定災區人心,促進災後建設起了重要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亟待處理的問題,主要是:前段緊急搶救轉移災民形成的經費開支渠道(均已記帳)尚未得到落實;各地安置的災民在返回家園以前所需的正常生活費用及其返回林區時途中所需費用如何解決也不明確。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大興安嶺恢復生產重建家園領導小組的報告中有關「請民政部門研究並安排好當前和災民返回家園前的救濟工作」的建議,特將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民政部已責成黑龍江和有關省區市的民政部門本着負責到底的精神,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繼續抓好安置在本地區的林區災民生活,保證做到使他們在返回林區前有吃、有穿、有住、有病能就醫、兒童能上學,特別要做好災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返回時的輸送工作。

二、對於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和安置後正常生活形成的經費開支,建議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從國內外捐贈、林區企業支付和民政部門適當救濟等辦法解決。

(一)六月五日以前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形成的經費開支(包括黑龍江、內蒙和其他省、區、市),一律從國內外捐贈的救濟費中解決,不足部分從國家撥給的救災款中補貼解決。(二)緊急轉移安置各地的災民從六月五日至九月底返回家園期間的正常生活費用,凡屬有固定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的林場、林區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及其家屬形成的經費開支,應分別由林場、林區地方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統一支付,每人月開支標準應控制在三十元以內;凡屬林區鎮和鄉村一般居民因火災造成的生活困難,除房屋恢復已列入統建解決外,其他生活費用原則上應通過自己更生、生產自救和互助互濟等多種途徑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救濟。在解決災民生活困難過程中,對捐獻物資應儘量利用。(三)六月五日以後,在外地的災民的醫藥費和最後一次返回家園的車旅費,分別由各單位和民政部門支付。

建議有關部門和各地將國內外對大興安嶺災區的捐款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國內捐贈用於救濟災民生活的捐款,由黑龍江省民政廳統一安排,用於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形成的開支(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的開支部分),如有結餘可分別用於安置以後困難災民的生活救濟,不得挪作它用。外省市收到的捐贈扣除緊急安置大興安嶺災民形成的費用尚有結餘者,立即匯交黑龍江省民政廳。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有關部門和地區執行。

民政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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