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0]32號 1990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在改革開放、對外交往、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大多數的社會團體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社會團體管理法規不夠健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社會團體中存在不少問題,亟需清理;整頓。為了把這項工作做好,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對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認真部署,以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清理整頓工作的情況,可直接告民政部,由民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附:
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團體發展很快,對於推動改革開放,繁榮社會主義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事業,促進學術研究和交流以及增進國際民間交往,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長期以來社會團體管理方面的法規不夠健全和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我國社會團體中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由於近年來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影響,有些社會團體存在着一些不穩定因素;二是部分社會團體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干擾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三是有些社會團體不經批准非法成立或開展與其名稱和宗旨不符的活動;四是社會團體設立過多過濫,業務交叉重複,隨意搞攤派或變相攤派,加重了基層和企業的負擔。此外,一些聯誼性社會團體的不斷發展,形成某些利益集團,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和工作秩序。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社會團體要進行清理整頓的指示精神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們研究確定,今年社會團體管理工作以清理整頓為重點,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社會團體的複查登記。現將有關意見請示如下:
一、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基本原則及其內容
通過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要對社會團體進行複查登記,對非法成立或問題嚴重的社會團體要堅決取締,對合法的社會團體要予以確認,維護其合法權益,使我國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清理整頓工作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長期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特別是在去年動亂和北京反革命暴亂期間,錯誤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社會團體,要堅決取締;第二,對於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經營活動,或從事違反本團體章程活動的社會團體,要按《條例》的規定,視情況延緩登記或予以撤銷;第三,對於不符合社會需要、重複設置、不具備基本活動條件的社會團體,要予以撤併;第四,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不予承認,命令解散;如確屬社會需要,並符合條件,應按《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成立的登記手續;第五,理順社會團體與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的關係;第六,加強監督監察,促使社會團體內部健全規章制度,使社會團體活動符合民主程序,納入法制軌道。
在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期間,一般不再審批新的社會團體。
二、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根據《條例》的規定,自《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即1990年11月1日前,社會團體複查登記工作應進行完畢。但由於清理整頓難度較大、1/3的省尚未建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的實際情況,擬從現在起,用1年時間在全國全面開展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包括複查登記)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宣傳、思想工作的通知》(中發[1989]7號)的精神,各地開展清理整頓和複查登記工作,可先從社會科學和文學藝術類社會團體入手,然後逐步對其他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
三、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工作的組織領導
鑑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請各地加強領導,並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專人抓好這項工作,也可以成立臨時領導小組或協調小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工作,由國務院授權民政部負責。
此項工作應扎紮實實地進行,對外不作宣傳,不進行公開報道。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和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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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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