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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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5〕57號
1995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航總局、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

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

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

民航總局 國家計委 財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七日)
 

近幾年,許多地方在機場建設中投入了大量資金,促進了民航事業的發展。但各地為收回投資,在機場對旅客除徵收經國務院批准的「機場管理建設費」外,地方政府還委託當地機場向旅客收取「機場建設基金」或「交通建設基金」、「機場新設施建設費」等,所收費用各不相同。為整頓機場秩序,統一收費標準,加強機場建設,現對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自1995年12月1日起,將地方委託民航機場代收的各種機場建設基金或附加費等,統一併入「機場管理建設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任何機場建設附加費,也不准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二、機場管理建設費的徵收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三、機場管理建設費(不含旅遊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

四、機場管理建設費列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專款專用,並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在財政上暫定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民航總局向財政部報送年度收支預算,年末報送年度收支決算

五、各機場於每月10日前將代收的上月機場管理建設費(不含旅遊發展基金)上繳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地區管理局於每月15日前將其50%上繳民航總局,作為全國機場建設的調控資金。另50%留成部分,由各機場與當地政府協商按規定的範圍使用。

六、旅遊發展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

七、凡不嚴格執行上述辦法,另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截留、挪用機場管理建設費及擴大使用範圍的,按違反物價和財經紀律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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