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於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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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於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56號
1986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

關於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水利電力部《關於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水庫移民是水利水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關係到庫區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水利水電事業的發展。目前,全國有相當數量的水庫移民尚未妥善安置,如不抓緊解決,仍是一個不安定因素。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抓緊解決遺留問題,同時做好新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要把水庫移民安置工作同庫區開發建設結合起來,切實加強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積極、妥善地處理好水庫移民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關於抓緊處理水庫移民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建國以來,我國建成大、中、小型水庫(含水電站)八萬餘座,在防洪、發電、灌溉、供水等方面發揮了顯著效益。為興修這些工程,共遷移群眾一千餘萬人。通過有關地方政府、部門的積極安置及移民群眾的艱苦奮鬥,相當一部分移民的生產、生活超過搬遷前的水平。

但是,由於過去對移民安置工作的複雜性認識不足,偏重於生活安置,而且組織管理不善,補償標準偏低,缺乏優惠政策,有些地方將移民費挪作它用,沒有安排好移民的生產、生活出路,遺留下許多問題。特別是一部分移民的溫飽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成為一些地區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也影響水利水電建設事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水利水電主管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切實抓緊解決。

一、重視水庫移民問題

水庫移民安置工作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妥善處理好移民問題是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和正常運用的必要條件。水庫移民為工程建設付出了代價,移民的遺留問題,應從工程效益中得到合理補償,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當前,農村經濟改革深入發展,對解決水庫移民的遺留問題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提供了有利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和水利水電主管部門應抓住時機,制訂規劃,力爭在「七五」期間或稍長一些時間內,把水庫移民的遺留問題基本解決。

二、明確水庫移民工作的方針

水庫移民工作必須從單純安置補償的傳統做法中解脫出來,改消極賠償為積極創業,變救濟生活為扶助生產。要使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結合起來,合理使用移民經費,提高投資效益,走開發性移民的路子。處理移民的遺留問題,不能簡單地算老帳、搞退賠,更不是按新標準重新補償,而應幫助移民調整產業結構,因地制宜地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工副業等多種經營,提高移民自身發展能力,支持他們開發創業。有條件的地方,在開發、利用庫區及水利資源時,要儘可能吸收他們參加,使移民逐步脫貧致富。

三、解決資金問題

為了幫助移民恢復和發展生產,開拓新的生產門路,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幫助貧困地區儘快改變面貌的通知》精神,減輕移民負擔,實行優惠政策,並切實解決資金問題。從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擴建和續建水庫工程的移民經費與工程概算一併審定,並在基建投資中安排包幹使用。此後發生的移民問題,由基建投資中安排解決。在此之前建成的水庫,其移民遺留問題,應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按水庫的隸屬關係,從以下幾方面籌集資金解決:

(一)從水電站的電費和庫區經營的其它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庫區建設基金。水電部直屬水電站提取辦法,由財政部與我部共同擬定。地方所屬水電站的提取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在有條件而且尚有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地方,可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在水費外附加庫區移民扶助金。收取標準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超過水費的十分之一。

(三)有些水庫不發電,其它直接收益不多,而社會效益較大,提取庫區建設基金、庫區移民扶助金後解決移民遺留問題仍有困難,應按水庫隸屬關係,分別由水電部和地方安排資金適當解決。

上述資金應適當集中,統籌安排,以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移民安置經費和材料必須專款專用、專物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級人民政府應儘快制定有效的監督管理辦法。移民安置所需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請各級物資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安排解決。

農田水利資金、水土保持補助費、造林補助費、扶貧資金和小水電貸款、農業貸款等,要適當照顧移民安置區。

四、加強領導 分級負責

處理水庫移民的遺留問題,必須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我部直屬水庫的移民遺留問題,由我部負責協調規劃,提供經費資助,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方所屬水庫的移民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安排解決。為加強這項工作的管理,我部已設置移民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或指定專管機構,以加強領導。移民任務比較繁重的地區,可成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水利電力部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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