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於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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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於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7〕44號
2007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於開展

流 域 綜 合 規 劃 修 編 工 作 意 見 的 通 知

國辦發〔2007〕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利部《關於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關於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的意見

水 利 部

  流域綜合規劃是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是政府規範流域水事活動、實施流域管理與水資源管理的重要依據。我國現有的長江、黃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已實施近20年,流域水資源狀況和工程設施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流域治理與開發面臨許多新情況、新挑戰。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決定開展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流域綜合規劃修編的工作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堅持科學治水、依法管水,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以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維護河流健康為主線,對我國主要江河流域的治理、開發和保護進行戰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規劃和部署,着力提高流域綜合防洪減災、水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綜合利用和綜合管理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全面節約、有效保護和綜合利用,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把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作為規劃修編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優先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飲水安全、防洪安全等問題;遵循自然規律、市場規律和發展規律,維護河流健康,促進人與水的和諧。

  2、堅持統籌協調、開發與保護並重。統籌考慮流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與水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安排流域防洪、供水、發電、航運、生態環境保護等任務,正確處理流域與區域、上下游、左右岸以及行業之間的關係,兼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3、堅持綜合治理、強化管理。合理安排流域治理、開發和保護的重大布局,研究制定流域綜合管理的政策措施,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

  4、堅持因地制宜、遠近結合。根據流域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抓住流域治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主要矛盾,結合流域特色,按照輕重緩急,合理確定近期與遠期的規劃目標、任務、重點和實施方案。

  (三)總體安排。

  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完成長江、黃河等七大江河流域綜合規劃的修編工作,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國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流域綜合規劃體系。

  流域綜合規劃修編的重點範圍包括: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及其重要支流,跨國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流;水資源短缺嚴重、水旱災害頻發、生態環境脆弱、水土流失嚴重的河流;水(能)資源開發過度、無序的河流。

  二、流域綜合規劃修編的主要任務

  (一)系統分析全球氣候變化和流域下墊麵條件改變對流域洪水、乾旱、水資源、生態環境以及河流情勢的影響,深入分析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以滿足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河流健康為前提,科學分析流域水資源和水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

  (二)科學論證和統籌協調興利與除害、開發與保護、整體與局部、近期與長遠的關係,以實現開發與保護並重、整體與局部雙贏、近期與長遠兼顧為目標,明確流域治理、開發與保護的優先領域和順序,充分發揮河流的多種功能和綜合利用效益。對生態良好的流域,要協調好流域開發和保護的關係;對生態嚴重惡化的流域,要提出有效遏制流域生態惡化的修復與保護措施。

  (三)按照保護流域生態環境、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確定水資源開發利用、水生態環境保護、水能開發、河流岸線利用等方面的控制性指標,制訂流域防洪、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節水、灌溉、水能開發、河流生態、水土保持、航運等規劃目標,擬定流域各類河流河段的功能區劃,明確不同河流河段治理、開發和保護的功能定位及其目標和任務。

  (四)根據流域治理、開發與保護的目標,研究提出新形勢下流域綜合規劃方案和各專業規劃方案,分別對各流域到2020年和2030年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水旱災害防治工作做出總體部署,科學確定流域防洪減災的總體布置,合理安排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布局。

  (五)合理估算流域綜合規劃實施的投資需求,科學評價規劃實施對環境的影響,綜合分析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六)根據流域各類河流河段的功能區劃和規劃方案,按照維護河流健康、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履行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要求,研究提出保障河流功能有效發揮、加強流域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流域綜合規劃修編的組織實施

  (一)明確規劃修編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水利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編制工作,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組織開展。

  (二)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現有流域綜合規劃是開展新一輪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的重要基礎,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流域防洪、水資源等規劃為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奠定了良好基礎。要認真總結、評估現有流域綜合規劃實施情況,充分利用已編制完成和正在編制的相關規劃成果。對已完成的有關專業規劃,要按照流域防洪、水資源配置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覆核,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納入綜合規劃,不符合要求的應結合流域實際進行調整;對於尚未編制或者需要修編的專業規劃,應根據綜合規劃的要求開展工作。流域綜合規劃要與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海水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

  (三)完善工作機制。按照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諮詢、公眾參與的要求,建立健全規劃修編工作體系,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完善專家論證和諮詢審查機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加強對規劃論證、評估等環節的技術把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增強規劃修編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落實保障措施。切實加強規劃隊伍建設,加大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力度,提高規劃編制人員業務素質。長江、黃河等七大江河、跨國界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修編經費主要從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資中安排;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省級行政區域內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編制工作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和地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切實做好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工作。建立流域綜合規劃修編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農業部、環保總局、林業局、氣象局、海洋局等部門參加,及時研究解決規劃修編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流域綜合規劃修編區域協商機制,由流域管理機構牽頭,流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規劃修編中涉及省際間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規劃修編組織機構和工作班子。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修編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確保規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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