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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測繪局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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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測繪局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9〕4號
2009年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測繪局等部門

關於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測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保密局《關於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關於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意見

測繪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安全部
工商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保密局

地理信息,即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信息,是國家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泛應用於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等領域,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近年來,我國地理信息市場發展迅速,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和作用不斷加強,但也出現了非法獲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產、出版和傳輸地理信息,一些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非法測繪等問題,擾亂了地理信息市場的正常秩序,並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為維護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現就整頓和規範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用一年多時間,圍繞地理信息市場中的信息獲取、提供、使用、生產、出版和傳輸六個環節,通過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整頓和規範工作,嚴厲打擊各種非法測繪活動和非法提供互聯網地圖出版服務等行為,重點查處地理信息泄密和竊密案件,使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明顯好轉,政府對涉密地理信息管理和保密監督的力度明顯加強,消除各種泄密隱患,確保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規範獲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單位要強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涉密計算機和存儲介質管理,明確涉密崗位責任,防範他人非法獲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對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應按照法定審批程序執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查清信息來源和擴散範圍,追繳有關地理信息數據,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地理信息生產、出版、傳輸的行為。嚴格市場准入,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或超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擅自從事地理信息生產的單位。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開出版地理信息的編制、審核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出版單位資質的審核和出版範圍、選題的審批,嚴厲打擊非法編輯出版地理信息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互聯網上傳輸涉密地理信息。對未經批准編輯出版地理信息、傳輸涉密地理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防範和制止涉軍非法測繪活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測量等測繪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導航電子地圖製作企業開展檢查,依法嚴厲查處擅自擴大數據採集覆蓋範圍等行為,防止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溝通,及時通報涉軍測繪有關情況,配合查處涉軍非法測繪案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涉軍基礎測繪規劃時,應當符合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在報送審批前,應徵求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加強對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測繪活動的監管。任何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從事地理信息的測定、採集和處理等測繪活動,必須依法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准;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經批准的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提供便利。要加強對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測繪的業務範圍、具體測繪活動及成果匯交的監管,尤其要加強和完善對科學研究、旅遊探險、礦產開採、地質勘探等涉外合作項目中所含測繪活動的監管,並對有關部門已批准的包含測繪活動的涉外合作項目進行清理。對違反規定的,應立即責令停止相關活動,沒收有關地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設,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深入開展測繪、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的專項活動,曝光典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使從事地理信息生產、出版和服務的企業樹立依法測繪、依法經營、依法保密的意識,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三、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工作由測繪局牽頭組織,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保密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部門間信息通報、案件移送等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強組織領導,對本地區的地理信息獲取、提供、使用、生產、出版和傳輸等活動加強管理,切實負起監管責任。

(二)時間安排。從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完成對地理信息市場的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在此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要求對本地區從事地理信息獲取、提供、使用、生產、出版和傳輸等活動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從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針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組織整改,並完善相關制度,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三)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及時將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測繪局。測繪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整頓和規範地理信息市場秩序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告國務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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