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4〕43號 2014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
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科技部《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
制度的指導意見
科技報告是描述科研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並按照規定格式編寫的科技文獻,包括科研活動的過程管理報告和描述科研細節的專題研究報告。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將科技報告納入科研管理,有利於加強各類科技計劃協調銜接、避免科技項目重複部署,有利於廣大科研人員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國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於社會公眾了解科技進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共享和轉化應用,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部署要求,現就加快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服務科技創新為根本目標,以促進科技報告規範產生、持續積累、集中收藏和開放共享為主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機構和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國家科技報告組織管理機制和開放共享體系,形成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為提升我國科技實力、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分步實施,在相關地方和部門先行試點,要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必須呈交科技報告,引導社會資金資助的科研活動自願呈交科技報告。堅持統一標準,規範科技報告的撰寫、積累、收藏和共享。堅持分類管理,在做好涉密科技報告安全管理的同時,把強化開放共享作為工作重點,充分發揮科技報告的作用。堅持分工協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項目主管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各負其責,建立協同創新的工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政策、標準和規範,理順組織管理架構,推進收藏共享服務,到2020年建成全國統一的科技報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體系,形成科學、規範、高效的科技報告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
二、建立科技報告逐級呈交的組織管理機制
(四)加強國家科技報告工作統籌管理。科技部負責科技報告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牽頭擬訂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報告標準和規範,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科技報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承擔國家科技報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國範圍內科技報告的接收、收藏、管理和共享服務,開展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地方和部門科技報告管理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本地、本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管理範疇,在科研合同或任務書中明確項目承擔單位須呈交科技報告的具體要求,依託現有機構對科技報告進行統一收藏和管理,並定期向科技部報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報告。對涉及國家安全等不宜公開的科技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科技報告密級和保密期限建議,由項目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確認,並負責做好涉密科技報告管理工作。
(六)強化項目承擔單位科技報告管理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科技報告工作機制,結合項目和工作要求,組織科研人員撰寫科技報告,對本單位擬呈交的科技報告進行審核,並及時向項目主管機構呈交科技報告。
(七)明確科研人員撰寫和使用科技報告的責任權利。科研人員應增強撰寫科技報告的責任意識,將撰寫合格的科技報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科研合同或任務書要求按時保質完成科技報告,並對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科研人員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檢索和使用科技報告的權利,應積極借鑑、參考已有科技報告,高起點開展研究工作。
三、推動科技報告的持續積累和開放共享
(八)強化科技報告的完整保存和集中收藏。對目前已驗收(結題)的科技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應開展科技報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項目科技報告收集的同時,鼓勵引導社會資金資助的科研活動通過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向科技部或其委託機構呈交科技報告。科技部及其委託機構應對全國範圍內收集的科技報告進行加工整理、集中收藏和統一管理。
(九)建立科技報告共享服務機制。科技部及其委託機構應根據分級分類原則,通過國家科技報告服務系統面向項目主管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和社會公眾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部門推動本地、本部門科技報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科技報告共享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障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科技報告資源增值服務。科技部和項目主管機構應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科技報告資源深度開發利用,做好立項查重,避免科技項目重複部署;實時跟蹤科技項目的階段進展、研發產出等情況,服務項目過程管理;對相關領域科技發展態勢進行監測,為技術預測和國家關鍵技術選擇提供支撐;梳理國家重大科技進展和成果並向社會公布,推動科技成果形成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四、營造科技報告工作良好環境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對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建設重大事項的溝通和協商,不斷提升科技報告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抓好組織落實。
(十二)建立獎懲機制。項目主管機構應將科技報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況作為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後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對未按時按標準要求完成科技報告任務的科技項目,按不通過驗收或不予結題處理。對科技報告存在抄襲、數據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納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信用記錄並依據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十三)加強宣傳培訓。開展科技報告培訓工作,提高科研人員的科技報告撰寫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門、科研單位科技報告規範管理水平,增強開放共享服務意識。加大對科技報告工作的宣傳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會營造重視科技報告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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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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