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推進縣(市)科技進步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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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推進縣(市)科技進步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34號
2006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

關於推進縣(市)科技進步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科技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事部《關於推進縣(市)科技進步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關於推進縣(市)科技進步的意見

科技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事部

  為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提高區域創新能力,發揮科技進步在縣(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作用,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縣(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推進縣(市)科技進步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縣(市)處於統籌城鄉區域發展的特殊地位。當前,科技進步已成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科技的差距已成為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技術落後制約了縣(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縣(市)的發展。全面推進縣(市)科技進步,對轉變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加快新型工業化步伐、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二)加強縣(市)科技工作是國家科技工作和地方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目前縣(市)科技工作仍比較薄弱,一些縣(市)的科技工作沒有得到足夠重視,科技資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

的要求,不能滿足我國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科技工作的指導、支持。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縣(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推進科技進步擺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位置,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縣(市)科技工作。

  二、全面規劃和部署縣(市)科技工作

  (三)指導思想和目標。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偉目標,按照「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以富民強縣為宗旨,以地方為主體,以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科技成果應用、推廣及產業化為主線,大力實施「科技富民強縣」、「星火」、「火炬」等科技計劃,切實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的建設,充分發揮科技的支撐和引領作用,使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真正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

  到「十一五」末期,初步扭轉縣(市)科技工作總體薄弱的狀況,增強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能力,初步建立新型科技服務體系,構建科技公共服務平台,顯著提高科技投入水平,開創縣(市)科技工作新局面;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新型科技服務體系,具備科技公共服務能力,基本形成一支適合基層需求的科技人才隊伍,使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顯著提高,對縣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四)重點任務。一是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重點在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升級、區域特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加大技術集成創新和推廣力度。

  二是全面推動農業科技進步。加速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進一步提高糧食主產區的綜合生產能力;大力推廣農產品深加工技術,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發揮農業科技園區等科技示範基地和農業龍頭企業的示範和輻射作用,帶動農民致富,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實施好「星火富民」、「糧食豐產」等科技工程。

  三是積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結合縣域特色優勢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傳統產業的改造升級,重點推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升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整體技術水平。構建技術創新平台,服務和支撐中小企業集群發展。

  四是大力開展科技普及工作。廣泛開展面向城鄉居民的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技普及工作,開展科技培訓,提高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的科技素質和勞動技能。

  五是構建縣(市)科技公共服務平台。以政府為主導,引入市場機制,推進科技信息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共性技術開發、中小企業創新、技術培訓和科技普及等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縣域科技發展和科技進步的公共需求。

  六是加強基層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適合基層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科技鄉土人才隊伍,滿足縣域科研生產一線的人才需求。

  七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縣(市)科技服務體系。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協調各部門的科技力量,形成政府引導、多方參與、利益共享、多種形式並存的新型縣域科技服務體系及農村科技服務體系。

  三、重點抓好專項工作

  (五)組織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行動)。每年選擇一批具有典型意義和較強帶動作用的縣(市)開展科技富民強縣試點工作,並帶動地方開展相應工作。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欠發達地區。3年內啟動約300個國家級試點縣(市),整體帶動約1000個縣(市)。按照「統一部署、地方為主、集成資源、因地制宜」的原則,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專項行動總體方案並整體推動實施,以「獎補結合」的方式對試點縣(市)進行支持;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方案並組織實施;試點縣(市)具體組織實施,縣(市)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縣(市)專項行動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總體方案要求,支持和保障專項行動的順利實施。

  (六)建設基層科技信息服務網絡及平台。整合、開發各類科技信息資源,形成科技信息資源庫,利用現有信息基礎設施構建國家、省、市(地)、縣(市)互通的科技信息服務網,推動各縣(市)建立科技信息服務平台。經過3至5年的努力,形成面向基層、資源豐富、運行規範、使用便捷、具有統一服務標誌的基層科技信息服務網絡及服務平台,推動形成多層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基層科技信息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設計、分層實施」的原則,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總體設計、標準制定、資源整合等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縣(市)科技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和運行,將其列入本地區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確保資金投入;廣泛動員、全面推動,營造有利於基層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的政策環境。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好試點和全面建設工作,同時要注重隊伍建設,建立基層科技信息服務的長效機制。

  四、加強縣(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按照「健全機構、加強隊伍、轉變職能、提高能力」的要求,提高縣(市)科技主管部門的綜合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縣(市)科技主管部門作為統籌、協調縣域科技進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強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的前瞻性研究,組織制定科技發展規劃,為政府決策提供科技支撐;二是加強科技管理與統籌協調,集成、整合各方科技力量和資源,推動縣域科技創新及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行業科技進步;三是組織縣域重大科技項目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和科技獎勵等,抓好科技示範和引導;四是充分發揮科技公共服務職能,在技術、項目和科技人才引進及科技招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抓好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特別是科技信息服務等工作;五是做好科技普及與科技培訓工作,加強基層科技隊伍建設。

  (八)優化縣(市)科技工作的政策環境,激發基層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抓住培養、吸引、用好人才三個環節,完善和創新人才政策及措施,建立激勵科技人員在基層工作的長效機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精神,切實落實收益分成、技術入股、股權激勵等分配政策,激勵科技人員在研究與開發、成果推廣以及產業化等工作中作出貢獻,並取得相應報酬;鼓勵和吸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機構的科技人員通過兼職、技術開發、項目引進、科技諮詢等多種方式,為基層提供技術服務;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和創業;引導和幫助志願者到基層服務。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基層科技人員先進事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科技人員。

  (九)加大對縣(市)科技工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體系。縣級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要求,把科技投入作為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投資納入公共財政框架予以保證,縣本級財政用於科技的經費應當逐步增加,並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開闢渠道,加大對縣(市)科技工作的經費投入,支持科技能力建設,改善基層科技基礎條件,特別要重視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縣(市)的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央財政在地方支持的基礎上,專項支持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和基層科技服務網絡及平台建設。做好統籌協調,避免科技資金與其他資金重複交叉使用。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不斷提高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引導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活動開展小額信貸等融資服務。鼓勵有條件的縣(市)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到縣(市)科技發展。要規範縣(市)科技經費的使用範圍,管好、用好科技資金,確保科技投入的安全、高效。

  (十)加強機制創新,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縣(市)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不斷探索基層科技工作新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促進各類科技資源有效整合和各類生產要素有機結合。鼓勵科技人員與農民、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大力推廣「公司+基地+農戶」、「農業科技專家大院」、「農業科技服務110」、「科技特派員」等成功模式和經驗。發展縣域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市場、專業技術協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科技服務組織,促進技術、人才和資金的流通。

  (十一)加強對縣(市)科技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把縣(市)科技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予以重視和支持。縣(市)政府要把科技發展目標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市)主要負責同志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親自抓「第一生產力」,定期研究科技工作。繼續推動縣(市)主要負責同志科技進步目標考核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着重宏觀規劃和政策引導,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加大投入、組織實施。縣級政府科技部門要找准需求、發揮優勢、奮發有為。

  推進縣(市)科技進步,要立足於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集成各類科技資源。要大力促進東中西部地區協作,鼓勵發達地區以及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欠發達縣(市)之間開展科技結對幫扶活動,整體推動縣(市)走依靠科技進步的發展道路,推動形成城鄉統籌、和諧發展的基層科技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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