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關於地方對外經貿洽談會歸口經貿部審批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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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關於地方對外經貿洽談會歸口經貿部審批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0〕53號
1990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關於地方對外

經貿洽談會歸口經貿部審批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地方對外經貿洽談會歸口經貿部審批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關於地方對外經貿洽談會

歸口經貿部審批的意見

國務院:

  近兩年來,全國各地相繼舉辦了各種類型的對外經貿洽談會(包括出口商品小交會、展銷會、專業性出口商品洽談會及對外經濟、技術、利用外資、貿易洽談會等,簡稱小交會),這對於擴大本地區的影響,促進對外經濟聯繫,增加出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各地舉辦的對外經貿洽談會越來越多,時間越來越集中,造成小交會過多過亂。各小交會之間同類商品價格相差甚大,難以管理。外商重複簽約,履約率低,使國家對外貿易信譽受到影響。小交會重複舉辦,也增加了費用開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不少外商因四處奔波,難以應付,反映強烈。

為進一步治理整頓外貿秩序,使地方舉辦的各類小交會能有秩序地進行,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內舉辦的各類對外經貿洽談會,統一歸口經貿部審批和協調管理。鼓勵和推動多省市聯合舉辦的口岸小交會,控制和減少單一省市舉辦的小交會。

  二、為確保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即廣州交易會)的安全和出口成交正常進行,每年廣州交易會期間(春交會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秋交會十月十五日至三十日),任何單位不得在廣州或附近地區舉辦各種形式的對外經貿洽談會和內貿展銷會。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

 

                            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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