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繼續發展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繼續發展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1〕26號 1991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經貿部等部門
關於繼續發展同蘇聯、東歐國家
易貨貿易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關於繼續發展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經貿部及各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我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的協調管理和引導,防止盲目競爭。本通知適用於我國同蒙古的易貨貿易。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關於繼續發展同蘇聯、東歐國家 易貨貿易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
為繼續保持和發展我國同蘇聯、東歐國家(包括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阿爾巴尼亞、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經貿關係,在我國同蘇聯、東歐國家政府協定記帳貿易改為現匯貿易的過渡時期內,建議對我國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包括政府間專項易貨貿易、現匯對銷貿易和經經貿部批准對蘇聯、東歐國家開展易貨貿易的公司同對方企業的易貨貿易)以及經濟技術合作,繼續給予必要的支持。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同蘇聯、東歐國家易貨出口商品,原則上仍按各自經批准的經營範圍進行,易貨進口商品經營範圍可適當放寬。同時,為鼓勵以進帶出,對以進口為主的公司,可適當放寬其出口商品的經營範圍;如易貨的進出口商品都超出經營範圍,則從嚴掌握。
二、對蘇聯、東歐國家出口一、二類商品,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考慮到目前對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的特殊情況,允許無一、二類出口商品經營權的公司,經經貿部批准,易貨出口個別少量一、二類出口商品。
三、對自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屬於國家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由省(區、市)經貿部門商計委上報申請進口配額,經貿部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全國易貨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配額內審核安排。對屬於國家專營管理的商品,如化肥、農藥、農膜等在國內銷售,應按國務院有關專營管理的規定辦理。
四、對自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機電產品,除政府間專項易貨、利用我貿易順差和還貸等項下進口機電設備和機電產品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只要地方、部門和企業自願接受、自負盈虧,均按從簡、從寬的原則辦理審批手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經地方或部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初審後,由經貿部在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下達的控制指標內審批。國家控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限額以上一般單機以及有特殊規定的,經地方或部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初審後,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屬於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許可證放行。限額以上引進項目所需進口設備,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根據國家計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進口審批手續。限額以下引進項目所需設備、一般單機,由地方或部門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
五、自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機電產品,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三年內,給予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政府間專項易貨、利用我原政府間協定貿易順差和蘇聯、東歐國家償還我政府商品貸款項下進口機電設備(包括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地方、公司易貨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的機電設備(包括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的關稅和增值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但上述進口的小轎車、摩托車及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仍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進口其他汽車的稅收按以下(二)、(三)款規定辦理。
(二)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載重汽車、大轎車及其底盤的關稅、增值稅,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進口吉普車的關稅減按100%的稅率計征,增值稅減按10%的稅率計征。上述車輛免徵進口調節稅。
(三)從蘇聯、東歐國家進口的載重汽車、大轎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減按到岸價格的10%計征。
(四)在執行中,少數進口機電產品確因進口稅率偏高致使易貨貿易無法進行的,可按稅法規定,逐案申請進一步減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六、對國內確需通過易貨進口的一些緊缺原材料,可視盈虧情況,由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適當給予減征關稅和增值稅的照顧。
七、在對方出具我方可接受的國外銀行擔保前提下,允許地方向蘇聯、東歐國家提供中、遠期商業信貸,對方可用現匯或商品償付。
八、對飛機、輪船以及發電機組等大型機電產品的進口,由外貿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或聯合成交。
經貿部
國家計委
國務院生產委員會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局
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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