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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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13號 2002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關於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若干意見
農業綜合開發是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是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支持我國農業參與國際競爭、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為了總結農業綜合開發經驗,適應新階段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現就農業綜合開發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適應新階段農業發展的要求,以農業主產區為重點,着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着力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二)農業綜合開發的目標任務。堅持以改造中低產田為重點,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建設優質、高產、穩產、節水、高效農田,增強農業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提高我國基本農田的生產能力,特別是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以市場為導向,發揮農業區域比較優勢,積極培育農村支柱產業,發展產業化經營,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加強農田林網建設,推進退耕還林,加大生態工程和生態項目支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有效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積極推動農業科技革命,加強農民技術培訓,加大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力度,促進農業信息化和農業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項目區農業現代化進程,提高農業國際競爭力。
二、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和建設內容
(一)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範圍。一是土地資源開發治理項目,包括中低產田改造、草場改良和工礦廢棄地復墾,發展節水農業、生態農業,建設優質糧食基地、優質飼料作物基地等;二是多種經營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儲運、保鮮、加工和批發市場建設等;三是示範項目,包括高新科技示範、科技推廣綜合示範、農業現代化示範等。
(二)農業綜合開發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庫、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灌排渠系(5個流量以下)、改良土壤、機耕路、農牧機械、草場圍欄、畜禽棚舍、水產養殖池與設備、農田防護林、完善農業支持服務體系、農產品加工生產廠房與設備、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等。
三、農業綜合開發應遵循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以農業主產區,特別是糧食主產區為開發重點。
(二)擇優立項。把農業資源條件優越、開發潛力大、農民群眾自願開發、資金配套能力強的地方或項目,優先納入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範圍。
(三)綜合開發。因地制宜,實行農林牧副漁綜合開發,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
(四)統籌規劃。開發區和項目應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精心設計和實施。
(五)連片開發。土地開發應遵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集中投入,連片開發治理,努力提高土地產出率和水資源利用率。重點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中低產田改造,並對改造過的耕地依法進行保護。
(六)產業化經營。發展多種經營應充分發揮區域資源優勢和比較優勢,培育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重點扶持產業化「龍頭」項目,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
(七)科技與體制創新。依靠農業科技進步,推進農業綜合開發機制創新。
(八)開發與保護結合。農業資源開發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
四、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民群眾是農業綜合開發的直接受益者。要堅持和完善「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機制。除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外,地方各級財政要相應落實配套資金,農民籌資投勞要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對部分財政資金實行有償投入,按照「誰受益,誰還款」的原則落實還款責任,確保及時足額償還。回收的財政有償資金繼續用於農業綜合開發。
五、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政策
(一)各級財政要逐步加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十五」及今後一段時期內,用於農業綜合開發投入的財政資金增長幅度應高於「九五」水平。
(二)採取綜合因素法分配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潛力大、開發效果好的地方,相應增加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投入。
(三)明確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的投入比例。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力狀況分類確定各地財政資金配套比例(另行規定)。原則上財力狀況好的地區多配套,財力困難的地區少配套。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不低於全部配套資金的7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的,要適當調減下一年度的中央財政資金投入。
(四)保證農業綜合開發的投入重點。原則上財政資金的70%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用於多種經營項目。根據各項目區不同的資源狀況,可適當調整投入比例。
(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將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六)合理確定財政資金無償與有償投入比例,以及財政有償資金還款期限。原則上投入公益性的財政資金實行無償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財政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切實加強財政有償資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債務風險。
(七)多層次、多渠道籌集開發資金。通過安排貸款貼息資金,引導銀行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投入。積極探索開放性開發、經營性開發和股份制開發方式,廣泛吸引各類社會投資和外資,加大農業綜合開發投入力度。
六、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
(一)實行項目和資金管理有機結合。以資金投入確定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二)項目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或授權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和審批。
(三)完善項目監督管理制度。強化項目前期科學立項、中期監督檢查、後期項目驗收和監測評價。全面推行專家評審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四)加強項目的運行與管理。對已建成的項目,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要負責明晰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必要的運行管理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
(五)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全面推行財政無償資金縣級報帳制、財政有償資金委託銀行放款制和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加強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嚴禁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予以糾正並嚴肅查處。
(六)提高項目和資金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權責結合的管理責任制和獎優罰劣辦法,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水平。
七、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放在整個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強和充實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要制定規劃,做好綜合協調,引導擇優選項,指導和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創造性地做好新階段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辦法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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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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