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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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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112號
2013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

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3〕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意見

財 政 部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緩解縣鄉財政困難的政策措施。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縣級財政保障能力明顯提高。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鞏固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成果,增強基層政府執政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縣鄉政府實現「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逐步提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水平,實現縣級政府財力與保障責任相匹配;進一步改善縣級財力均衡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加強縣級財政管理,在控制財政供養人員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二、主要原則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財政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省以下財政體制主要由省級政府確定,實施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責任主體為省級政府。

  二是動態調整保障水平。實施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既要確保縣鄉政府履行職責的基本財力需求,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推進,動態調整保障範圍和標準,逐步提高困難地區縣級財力保障水平。

  三是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滯後的地區予以批評和處罰。

  三、基本思路

  財政部統一制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國家保障範圍和標準,要逐步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引導和督促地方政府切實加強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工作。省級政府要逐步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加大財力調節力度,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建立長效保障機制,強化縣級財政預算監督和支出績效評價,確保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縣級政府要加強縣域經濟發展,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強化預算管理,按照財政部、省級政府規定範圍和標準落實保障責任,切實履行基層政府職能。

  四、保障範圍和標準

  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制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國家保障範圍和標準,並根據相關政策和因素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予以調整。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在國家保障範圍和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和提高保障標準。

  縣級基本財力的國家保障範圍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國家統一出台的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工資性附加支出,地方津補貼等項目;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等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其他資本性支出等;民生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統一制定政策,涉及農業、教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學技術、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等項目的支出;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其他社會事業發展支出。

  國家保障標準由財政部根據國家保障範圍內各項目的支出標準和籌資責任,綜合考慮各地區支出成本差異和財力狀況後分地區測定。

  五、省級政府加大財力調節力度

  (一)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結合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改革進程,依法界定省以下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政府要取消按企業隸屬關係(或出資額)劃分收入的辦法,採用按稅種或按比例分享等規範辦法,依法逐步清理對省以下各級政府和各類區域的地方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調控能力有限、保障任務較重的省,要通過調整省以下財政體制適當集中財力,加大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的投入力度。

  (二)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進一步提高均衡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減少、合併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重點增加對困難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優化省內橫向、縱向財力分布格局。

  (三)繼續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要將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與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有機結合,對實現基本財力保障目標較為困難的縣,省級政府要加大調控力度,將財政體制核定到縣、轉移支付測算下達到縣。

  (四)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省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納入保障範圍的事項,分清省、市、縣三級政府的責任。要按照「過程可控、結果可查」的原則,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資金穩定增長機制,不斷提高縣級財力水平和均衡度。對新出台的增支政策,要依據省以下支出責任劃分和縣級財力水平,足額安排省級政府應當承擔的轉移支付資金。

  (五)強化預算監督和績效評價。要加強對縣級政府預算的管理和監督,積極推行縣級支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擴大績效評價範圍,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要加強對縣級政府安排和使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及落實基本財力保障責任情況的監控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將相關情況和處理結果抄送財政部。

  市級政府也要參照以上要求,加大對縣級政府的支持力度,並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

  六、縣級政府全面落實保障責任

  (一)強化預算管理。縣級政府要切實強化預算管理,合理安排預算,優化支出結構,全面落實保障責任。保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縣,除應對突發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安排資金用於其他支出事項。要嚴肅財經紀律,對違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的縣,財政部要建立約談制度,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提高自我保障能力。縣級政府要強化科學發展觀念,依法實施收入征管,清理各類自行制定的財稅優惠政策,糾正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准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徵收「過頭稅」等違規行為。要合理增加財政收入規模,提高財政收入質量,提高稅收收入占比,增強自我保障能力。要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要求,深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機制,穩步推進財政預算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中央財政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一)深入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按照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的要求,加快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合理劃分政府間支出責任,理順收入劃分關係,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為從根本上解決部分地區縣級財政困難問題創造條件。

  (二)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加大獎補資金支持力度,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績效評價體系,依據對各地縣級財力保障水平、縣級財力均衡度和縣級財政管理水平等情況的評價結果分配獎補資金,充分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督促和引導地方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提高縣級財力保障水平和財力均衡度。從2014年起,對縣級財力水平、縣級財力占全省財力比重、縣級財力均衡度低於規定標準的地區,中央財政相應扣減對所在省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或稅收返還,直接分配下達給縣,並由財政部報請國務院予以勒令整改或通報批評。

  (三)加強分析和評估。財政部要加強對本意見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適時會同省級政府組織開展意見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調整和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不斷提高縣級政府財力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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