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19號 2003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的《關於加強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隨着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口數量不斷上升,在滿足我國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使外來有害生物(包括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傳入的風險有所加大。近年來,由於國際上動植物疫情複雜,而我國的檢測手段又相對落後,加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夠完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的頻率越來越高,嚴重威脅農業生產、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為此,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就加強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建立健全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傳入的有效機制
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危害性的認識,採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和及早發現並迅速根除已傳入的外來有害生物。沿邊地區和外來重大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區,要充實防疫檢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檢疫工作。質檢、農業、環保、林業、海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切實做到進出境檢疫與國內防疫檢疫並重,加強國外疫情分析與完善檢疫手段、防治方法並重,及時相互通報疫情,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傳入。要加強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審批工作,明確應檢有害生物種類、檢疫與註冊要求並根據國際疫情變化及時作出部署,有針對性地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傳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嚴格執行審批規定和程序。
切實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疫檢疫意識。要在各駐外使領館、進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進、調運動植物頻繁地區和集散地,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醒出入境人員自覺接受檢疫工作者的查詢和查驗。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予以積極配合。
二、嚴格執法,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植物檢疫條例》。要參考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標準、建議和指南,進一步完善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快制(修)訂相應的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技術法規體系,及時調整禁止進境動物、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名錄和禁止進境物名錄。
三、預防為主,強化風險分析、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
(一)重視對境外有害生物發生、流行情況的跟蹤、收集、分析、預測和對國內有害生物的監測、調查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建立國內外有害生物發生、流行信息數據庫,實現資源共享。
(二)進一步完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風險分析機制。要充分發揮中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風險分析委員會的決策諮詢作用,建立健全領導、專家、學者相結合的風險分析機制,及時分析和評估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對於生物安全的影響,並研究提出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建議。
(三)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根據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及截獲情況,及時發布預警通報並採取嚴格檢疫處理、限定入境口岸、限制入境、禁止進境等檢疫措施,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封鎖有關口岸,嚴防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制定和完善國家重大外來有害生物應急預案,一旦發現重大外來有害生物侵入,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力措施儘快控制和撲滅外來有害生物疫情。
四、密切配合,做好各個環節的監管工作
(一)做好境外預檢工作。要加強與國外相關部門的磋商,在雙邊檢疫協定或議定書中明確進口檢疫要求。加強對有害生物傳入風險較大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境外預檢工作,降低外來有害生物傳入的風險。繼續做好對向我國輸出動植物及其產品與食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衛生註冊登記工作。
(二)加強入境檢疫工作。進一步加強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應檢物的檢疫。對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雙邊檢疫協定或議定書等規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並依照國際通行做法通報輸出國家和地區,必要時可採取限制直至禁止進口等措施。要進一步加強進境旅客攜帶和郵寄應檢物的檢疫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採用X光機、檢疫犬等有效手段,切實提高檢出能力。對違規攜帶、郵寄入境的應檢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海關、交通、民航、鐵道、郵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工作。
(三)強化進境動植物後續監管。在加強入境檢疫的同時,強化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在運輸、生產、加工、存放、使用和銷售過程中的防疫檢疫監督管理。質檢、農業和林業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組織開展對重大外來有害生物疫情的專項監測,發現疫情及時組織撲滅。進境動物、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法到指定的隔離場所進行嚴格的隔離檢疫或試種,經隔離檢疫或試種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種植。海關、邊防、農業、林業、環保、工商和交通等部門截獲的非法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須就近通報或移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加大投入,完善檢疫手段,提高檢疫水平
當前,動植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落後、檢疫經費不足問題仍很突出,必須下決心切實予以解決。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強進出境和國內動植物防疫檢疫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外來有害生物鑑定、診斷、風險分析與控制、處理水平,加強對外來有害生物流行規律及其防治措施的研究。質檢、農業和林業等部門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建設瘋牛病、禽流感、口蹄疫、地中海實蠅、小麥矮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線蟲病、松材線蟲等重大外來有害生物檢測標準實驗室。加強國際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的跨國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將有條件的外來有害生物檢測實驗室建成國際互認實驗室和標準實驗室。加強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隊伍建設,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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