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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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8號
2001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轉發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在

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

軍事訓練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軍級以上單位):

  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學生軍訓)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的客觀要求,是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培養造就大批高素質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要從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和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學生軍訓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保證學生軍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要把學生軍訓作為學校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科學制定計劃,嚴密組織實施,確保學生軍訓工作的落實。軍、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努力開創學生軍訓工作的新局面。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

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關於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學生軍訓)的有關規定,我國在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下同)中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了學生軍訓試點工作。經過軍、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的共同努力,學生軍訓試點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國國情、行之有效的學生軍訓辦法。為在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全面開展學生軍訓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學生軍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學生軍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關於學校教育和國防建設的  重要論述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為依據,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面向現代化的要求,圍繞國家人才培養的長遠戰略目標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的需要,組織開展學生軍訓工作。

  學生軍訓工作的目的是:通過組織學生軍訓,提高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激發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教育,增強學生的組織紀律觀念,培養艱苦奮鬥的作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基本軍事知識和技能,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培養後備兵員和預備役軍官、為國家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礎。

二、學生軍訓工作的規劃和要求

全國學生軍訓工作應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從2001年起,各地要將未開展學生軍訓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列入學生軍訓規劃,統籌安排,逐步開展學生軍訓工作。

學生軍訓是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的必修課,學校要納入教學計劃。學生軍訓內容包括軍事理論教學和軍事技能訓練兩個部分。軍事理論採取課堂教學的形式進行,軍事技能訓練主要採取在校內集中組織實施或在訓練基地分批輪訓的形式進行。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的軍事理論課教學時間為36學時,軍事技能課訓練時間為2—3周。學生軍訓的具體內容按照重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暫不具備軍事技能訓練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要先開設軍事理論課程,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開展學生軍訓。

  高級中學的學生軍訓,今後統一納入社會實踐課程進行。學生軍訓內容和課時安排按照重新修訂的《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三、學生軍訓工作機構

全國的學生軍訓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要繼續健全已設立的國防教育(包括學生軍訓)工作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配備學生軍訓工作人員,組織承辦學生軍訓工作。軍隊有關學生軍訓工作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組織實施,總參謀部動員部和總政治部幹部部、群工局具體負責,對外稱「全軍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軍區司令部、政治部有關業務部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組織承辦學生軍訓日常工作,對外分別稱「××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和「××省軍區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軍隊各級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分別設在總參謀部動員部、軍區司令部動員部和省軍區司令部。

  編配派遣軍官的省軍區和軍隊院校分別成立學生軍訓教研室,主要擔負本區域內重點普通高等學校部分軍事理論課的教學任務,協助普通高等學校對專職軍事教師進行培訓。學生軍訓教研室接受學生軍訓工作辦公室的工作指導。普通高等學校應加強對學生軍訓工作的管理。設有人民武裝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訓、槍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動員等工作,由人民武裝部負責。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指導高級中學學生軍訓工作。

四、學生軍訓工作的師資配備

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學生軍訓所需的軍事教師,採取學校聘任與部隊派遣軍官相結合的辦法解決。高級中學開展學生軍訓工作所需的軍事教師,採取聘任兼職教師的辦法解決。

  普通高等學校聘任軍事教師的數量,由學校根據配備教師的有關規定和學生國防教育、軍訓任務確定。軍事教師要選配政治思想好、熱愛國防教育事業、具備軍事專業素質和訓練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普通高等學校專門從事軍事教學工作的教師,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

軍隊派遣軍官總額為893人,編制單列,不計入軍隊總定額。派遣軍官編制由總參謀部下達,人員由省軍區和部分軍隊院校派出。派遣軍官要具備良好的軍政素質,較好的理論教學和施訓能力並具備相應學歷。軍隊院校的派遣軍官,職務等級編配比例和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與本校同類教員相同。省軍區的派遣軍官,一般由省軍區教導大隊管理。派遣軍官由派出單位按照在職軍官的管理辦法執行,享受在職軍官的同等待遇。派遣軍官在普通高等學校開展軍訓工作期間,由學校按本校教師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保障。派遣軍官調配、管理等相關制度,由總政治部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組織學生集中進行軍事技能訓練期間,如需要部隊派戰士幫助訓練,由學校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軍區提出計劃,經審核後,報軍區批准安排。

五、學生軍訓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由國家財政納入學校主管部門預算管理,實行綜合定額撥款;地方所屬學校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根據學生軍訓工作的實際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學校、高級中學要將學生軍訓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內予以保障。學生軍訓工作經費主要用於:集中訓練期間參訓學生及派遣軍官、幫訓戰士的伙食補助;訓練器材、資料的購置;參訓學生訓練服裝補助;學生在軍訓基地訓練期間的水電費補助等。

  為保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軍事技能訓練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民兵訓練基地承擔學生軍訓任務。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要增加經費投入,完善現有民兵訓練基地等相關設施,逐步使學生軍事技能訓練在基地集中進行。各省軍區、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要為學生軍訓工作使用訓練基地提供便利條件。

學生軍訓工作所需槍支、彈藥由各省軍區在民兵武器裝備中調整解決。配發給學校的軍訓槍支,由各省軍區進行技術處理,使其不具備實彈射擊的條件。實彈射擊用槍,由學校提出使用計劃,省軍區安排解決,用後由學校按規定進行擦拭保養並及時交回。實彈射擊用彈,按學生軍訓大綱規定的彈藥使用標準,由省軍區按計劃從民兵訓練彈藥中撥給。學生軍訓期間使用的槍支、彈藥要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確保安全。

六、加強對學生軍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要從國家人才培養和國防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學生軍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學生軍訓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軍、地有關部門、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切實加強對學生軍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嚴防發生事故。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學要把學生軍訓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統籌安排。要按照學生軍訓大綱的規定,保證軍訓內容和課時的落實;要加強軍事教師隊伍和軍事教育學科的建設,積極開展教學研究,定期組織培訓,努力提高軍事課程教學質量;要不斷完善軍訓與教學設施,改進教學手段,為學生軍訓創造良好的條件;要通過學生軍訓形成良好的學風校風,促進學校全面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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