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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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國辦發〔2016〕59號
2016年7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為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一、國務院任命的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組成部門的副職,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正、副職,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單設的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以及有關部門的部長助理(主任助理、行長助理、局長助理、主席助理)等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

由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的就職宣誓,有關法律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三、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國務院總理或受總理委託的副總理、國務委員監誓,由國務院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主持。

四、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六、宣誓人進行憲法宣誓時,着裝應當整潔、得體。

七、宣誓儀式一般採取集體宣誓的形式。根據國務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情況及時分批舉行;根據需要,也可採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

八、已參加過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交流擔任同一級別職務時,不再參加憲法宣誓。

九、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司、處級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人員範圍由各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受主要負責同志委託的負責同志監誓,宣誓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辦公廳具體組織。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各部門分別組織。

十一、宣誓儀式公開進行。

十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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