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廢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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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廢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國資發法規〔2019〕120號 2019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國資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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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廢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以及十九屆中央第三輪巡視有關要求,國務院國資委對截至2019年4月底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國務院國資委第283次黨委會、第15次委務會審議,現將廢止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和修改條款予以公布。
附件1 廢止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附件2 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國資委
2019年11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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