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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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
安委〔2020〕10號
2020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應急管理部網站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

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

安委〔2020〕10號

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已經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0年12月28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堅持把安全作為發展的前提、把發展作為安全保障,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圍繞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紮實推進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決扛起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緊密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強化各項安全防範責任措施落實,嚴防各類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職責,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政策措施,指導、檢查和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防範;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國家專項規劃。與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實施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研究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裝備、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教育部。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加強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負責直屬院校安全監督管理。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驗室、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3.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4.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科技部。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4.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准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負責通信業及通信設施建設和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製造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指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5.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公安部。

1.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3.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開展防火工作。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6.負責公安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地方公安機關查處相關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民政部。

1.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擬訂相關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以及制定相關部門規章和標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並負責組織實施。

2.指導地方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安全法規、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範措施。

3.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地民政部門參與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七)司法部。

1.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2.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

3.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4.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5.負責全國監獄、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6.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八)財政部。

1.健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稅政策,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指導地方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相關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含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等)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2.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依法推進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開展工傷預防。

3.配合支持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4.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5.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工作。

(十)自然資源部。

1.負責查處重大越界勘查、無證勘查開採、越界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越界採礦被吊銷採礦許可證、資源枯竭應當關閉退出等礦井的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國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採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4.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必要的空間需求和時序安排。指導地方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中統籌安排管道發展規劃,依法依規推進管道建設規範化管理。同時,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5.對海洋資源保護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海上應急救援,參加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生態破壞相關事件等,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開展海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一)生態環境部。

1.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防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調查和事故現場應急環境監測。

3.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污染和其他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和處置工作。

4.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1.依法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擬訂建築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農村管道天然氣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3.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規劃區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等安全運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准入管理,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5.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6.負責建築業、房地產業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交通運輸部。

1.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2.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治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保安等工作,指導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負責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等工作。負責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含巡遊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5.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並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限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6.指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按照職責範圍組織擬訂危險貨物有關標準。

7.負責河道採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水利部。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2.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河道採砂工作,並對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4.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三峽工程運行、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5.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6.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7.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農業農村部。

1.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2.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依法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遠洋漁業和漁政漁港、漁船、漁業船員等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4.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商務部。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展覽、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七)文化和旅遊部。

1.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組織制定文化市場和旅遊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管理。指導地方對旅行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遊、自駕遊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景區內遊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4.負責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5.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6.負責文化市場、文化系統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八)國家衛生健康委。

1.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3.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負責直屬醫療機構安全監督管理。

5.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九)應急管理部。

1.擬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國家安全生產規劃,起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草案,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3.負責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貿行業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4.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6.組織制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

7.組織協調全國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工貿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9.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健全完善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10.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11.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礦山〈含地質勘探〉除外,下同),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12.指導全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工作,擬訂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組織實施。

13.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4.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1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工作。

16.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二十)國務院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加中央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中央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一)海關總署。

1.負責海關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海關進出境監管安全作業規範並組織實施,開展海關監管作業隱患排查,及時將發現的監管貨物、作業區域安全隱患問題通報、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急處置。

2.擬訂海關風險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海關風險監測工作,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協調開展口岸相關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

3.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負責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鑑定。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4.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二十二)市場監管總局。

1.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3.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範。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4.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5.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國家標準。

6.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於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7.配合有關部門委託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8.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三)廣電總局。

1.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廣播電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四)體育總局。

1.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遊泳、滑雪、潛水、攀岩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十五)中國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為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提供平台。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指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審批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二十六)中國銀保監會。

1.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健康發展。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指導保險業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二十七)國家糧食和儲備局。

1.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2.組織實施國家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3.負責研究分析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安全生產形勢,制定相關安全生產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4.負責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八)國家能源局。

1.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行業准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2.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制定相關標準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企業兼併重組。

3.負責匯總提出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核准、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4.負責核電管理,按規定參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5.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組織電力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6.依法主管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核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起草或制修訂職責範圍內涉及油氣輸送管道的標準規範。指導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氣管道行業管理職責,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7.負責電力行業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九)國家國防科工局。

1.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並監督檢查涉及軍工的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擬訂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政策、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誠信體系建設。

3.承擔核工業行業(核電除外)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乏燃料管理、軍工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治理、放射性廢物處置,以及軍工核設施和鈾尾礦(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全國核材料管制和核安保工作。

4.負責涉及軍工的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國家林草局。

1.依法履行林業、草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業、草原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等相關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落實森林草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和火情早期處理、火災早期撲救等工作並督促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3.負責林業、草原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一)國家鐵路局。

1.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指導、監督鐵路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影響鐵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2.組織監督鐵路運輸安全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擬訂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3.組織擬訂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4.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等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

5.負責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6.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安全情況,負責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二)中國民航局。

1.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按規定擬訂有關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民航重大安全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科技工作。

2.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設備、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設計、製造的適航審定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3.負責監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4.負責民航空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5.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標準,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6.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和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7.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三)國家郵政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准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四)國家文物局。

1.負責全國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檢查、督察工作。

2.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制度、標準和辦法,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3.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安全事故,協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組織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宣傳工作。

(三十五)國家礦山安監局。

1.擬訂礦山安全生產(含地質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規劃、標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2.負責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採取現場處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

3.指導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制定礦山安全准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礦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編制和完善執法計劃,提升地方礦山安全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整改落實並承擔相應責任。

4.負責統籌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保障體系建設,制定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技術支撐體系,推進監管執法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5.參與編制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指導和組織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統計分析和發布礦山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情況。

6.負責礦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三十六)全國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指導地方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3.指導地方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參與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七)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2.負責國家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運營食品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並督促所屬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3.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承擔國家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4.負責國家鐵路(含控股合資鐵路)新線投產運營的安全評估,負責路網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承擔相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鐵路運輸裝備的購置、調配、處置,承擔設備運用維護管理責任。

5.組織制定並實施鐵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中央宣傳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和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作戰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管理的國家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部門「三定」規定和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賦予的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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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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