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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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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作者: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1年6月23日
安委辦〔201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築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近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關於「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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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所在的膠州路教師公寓小區於2010年9月24日開始實施節能綜合改造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總承包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設計單位為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內容主要包括外立面搭設腳手架、外牆噴塗聚氨酯硬泡體保溫材料、更換外窗等。

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接該工程後,將工程轉包給其子公司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公司),佳藝公司又將工程拆分成建築保溫、窗戶改建、腳手架搭建、拆除窗戶、外牆整修和門廳粉刷、線管整理等,分包給7家施工單位。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藉資質給個體人員張利分包外牆保溫工程,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姆公司)出藉資質給個體人員支上邦和沈建豐合夥分包腳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豐合夥借用迪姆公司資質承接腳手架搭建工程後,又進行了內部分工,其中支上邦負責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的腳手架搭建,同時支上邦與沈建豐又將膠州路教師公寓小區三棟大樓腳手架搭建的電焊作業分包給個體人員沈建新。

2010年11月15日14時14分,電焊工吳國略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10層腳手架的懸挑支架過程中,違規進行電焊作業引發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築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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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在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節能綜合改造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違規在10層電梯前室北窗外進行電焊作業,電焊濺落的金屬熔融物引燃下方9層位置腳手架防護平台上堆積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塊、碎屑引發火災。

間接原因:一是建設單位、投標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虛假招標和轉包、違法分包。二是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三是設計企業、監理機構工作失職。四是上海市、靜安區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缺失。五是靜安區公安消防機構對工程項目監督檢查不到位。六是靜安區政府對工程項目組織實施工作領導不力。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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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批覆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54名事故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同時,責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長韓正分別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事故相關單位按法律規定的上限給予經濟處罰。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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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後果嚴重,造成了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教訓十分深刻。為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力度。建設領域相關管理及監督部門要全面排查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所有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的大修、中修、維護工程以及既有建築的修繕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完善建設管理流程。工程建設應嚴格履行項目立項、設計、施工許可、施工組織、竣工驗收等程序,嚴禁越權審批和未批先建的行為。堅決查處工程建設領域違紀違法案件,深挖細查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採取有力措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進一步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要切實增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別要加強對動火作業的審批和監管,嚴把進場材料的質量關,進一步規範對進場材料的抽樣復驗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初期火災撲救及人員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並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施工現場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電焊、氣焊、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及施工現場的動態監管,督促工程建設各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嚴厲查處將工程肢解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及降低施工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行為,要將消防安全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督促企業做好防火工作。各級公安部門消防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將施工期間有人員居住、經營或辦公的建築改、擴建工程,特別是規模較大、易發生人員群死群傷的建築工程,納入重點消防監管的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對於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不滿足消防安全條件的要依法督促整改。

(四)進一步完善建築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及施工安全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有關建築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規定不同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應用範圍以及採用可燃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構造措施,以從根本上解決建築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安全問題。要認真落實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時原建築原則上應當停止使用,確實無法停止使用的,應採取分段搭建腳手架、嚴格控制保溫材料在外牆上的暴露時間和範圍等有效安全措施,並對現場動火作業各環節的消防安全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五)進一步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各相關部門要重點從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等方面,繼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普及安全用火、用電和逃生自救常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

(六)進一步加強消防裝備建設。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消防裝備建設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增置撲救高層建築外部火災的裝備,增強城市高層建築及超高層建築的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以適應城市建築發展趨勢的需求。

附件: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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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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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偉忠,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黨工委副書記,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 姚亞明,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 周建民,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科長,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 張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5. 董放,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6. 瞿幼棣,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7. 周崢,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8. 范瑋民,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9. 曹磊,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0. 黃佩信,上海佳藝建築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1. 馬義鎊,中共黨員,佳藝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2. 沈大同,佳藝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3. 陶忱,佳藝公司項目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4. 張永新,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工程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5. 衛平儒,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安全監理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6. 勞衛星,上海迪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7. 支上邦,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8. 沈建豐,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9. 沈建新,無固定職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 馬東啟,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電焊班組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1. 吳國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電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2. 王永亮,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現場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3. 楊為民,自然人,承攬鋁門窗施工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4. 張利,自然人,承攬外牆保溫材料的供應和施工,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5. 姜建東,上海烽權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攬大樓的內粉刷裝修業務,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6. 馮偉,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經理,因涉嫌行賄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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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正榮,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生產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 湯士剛,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趙雨時,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設計主管、黨支部委員,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 龔曉棟,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本部第二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 張慎娣,上海靜安置業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靜安建築裝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陳邱良,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黨支部書記,兼任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 張伯余,上海靜安置業集團公司上海巨星物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 封良培,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 孔寅翼,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副所長兼執法辦案隊(責任區刑偵隊)隊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0. 倪彥雯,中共黨員,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參謀,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1. 白玉奇,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黨委委員,建議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

12. 唐亮,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靜安區安質監站)安監室主任,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 柴光成,靜安區安質監站副站長、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 張家明,中共黨員,靜安區安質監站原站長,2010年10月任靜安區建設和管理服務中心工程協調部經理,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 邵振丁,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靜安區建築市場管理所所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 周正,中共黨員,靜安區建交委建築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靜安區安質監站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 張常慶,中共黨員,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 曾明,中共黨員,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建交委)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處長、稽查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19. 蔣曙傑,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分管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 黃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黨委副書記,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1. 朱德富,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社區管理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 張金生,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平安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3. 王國平,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4. 陳靜薇,靜安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25. 徐孫慶,靜安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6. 張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7. 龔德慶,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 沈駿,上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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