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荷蘭合資建設合作經營南通港部分碼頭請示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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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荷蘭合資建設合作經營南通港部分碼頭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5〕26號
1985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荷蘭合資建設

合作

經營南通港部分碼頭請示的批覆

國函〔1985〕26號

交通部:

你部(85)交計字57號文收悉。現批覆如下:

1、原則同意你部關於與荷蘭多用途碼頭公司和皇家波斯卡利斯財團合資建設合作經營南通港部分碼頭試點工作的意見,請抓緊進行。

2、關於設立合營企業的程序問題,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即先編報項目建議書,如有必要,可將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國家計委,待審查批准後,再與荷方正式開始談判,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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