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對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對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批覆
國函〔1988〕122號
1988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8年第23期[1]

國務院批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由你們聯合發布施行。

本辦法施行後到1990年底,徵收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免徵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