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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廣西處理徵用土地中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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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廣西處理徵用土地中有關問題的批覆
1962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七日關於處理徵用土地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在批覆如下:

  一、一切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遲用的土地,都應當退還生產隊;其中已經作了機關副食品生產的土地,如果生產隊要求退還時,也應當退還生產隊耕種,不能因為搞機關副食品生產而不退還。

  二、在退還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遲用的土地給生產隊耕種時,一律不收回補償費。但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將來國家需要再使用這些土地時,可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第十八條有關撥用國有、公有土地的規定辦理手續。至於退還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備,凡屬生產隊生產需要,原單位又願意讓出的,其折價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處理。

  三、今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權限,原則上應當統一歸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掌握,審批權限不宜下放市、縣。


國務院

1962年10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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