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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石油部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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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石油部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
國發〔1979〕114號
1979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對石油部

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

合作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

國發〔1979〕114號

石油部並沿海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總參謀部,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同意石油部《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請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密切合作,認真研究辦理。


附:石油部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與外國石油公司在我海域合作

進行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經國務院批准,我部已與美、英、法等國的一些石油公司簽訂在我海域合作進行地球物理普查勘探的協議,即將展開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為精確測定地震勘探船在海上工作的位置,外國石油公司需在我沿海有關地區設立若干無線電定位台站,並安設台站之間和台站與工作船之間的對話裝置。台站的具體地址和儀器型號、性能、規格等,我們將商總參、全國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確定。每個台站需占少量土地,在開始埋置地線網時,可能要占用一些青苗地。各岸台由我們與外國技術人員共同踏勘台址,進行儀器的安裝、調試,並由雙方共同操作使用。外商前往各台站時,需請當地協助解決必要的交通工具。

現已徵得總參同意,黃海部分在山東省文登縣前島、膠南縣李家橋大隊,江蘇省射陽縣鹽場、如東縣農場、啟東縣近海農場等地建立五個台。其餘海區台址正在選擇。

二、在地震勘探工作進行期間,外國石油公司需在我沿海有關城市設聯絡小組;我部有關單位亦需在當地組織相應的精幹的臨時辦事機構(一般每處不超過二十人)。請有關省、市、自治區協助解決外商的住宿問題和安排我臨時辦事機構的用房。

三、在地震勘探期間,外國將派來地震船及其供應船(其中部分將租用我國的船隻),需請沿海有關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安排臨時停靠的港口碼頭,以及油、水和生產、生活物資的補給。工作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我沿海港口給予緊急臨時停靠的便利,必要時需有關方面在工作區域內協助採取保護措施。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我們將按以上原則與有關省、市、自治區和有關部門協商辦理。請批示。

石油工業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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