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的通知
← | 國辦發明電〔2020〕12號 |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13號 2020年4月6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
國辦發明電〔2020〕14號 |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新冠病毒
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已經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4月6日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的發現、報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新冠病毒無症狀感染者(以下簡稱無症狀感染者)是指無相關臨床表現,如發熱、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但呼吸道等標本新冠病毒病原學檢測呈陽性者。無症狀感染者有兩種情形:一是經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均無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臨床識別的症狀與體徵;二是處於潛伏期的「無症狀感染」狀態。
第三條 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染性,存在着傳播風險。
第四條 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監測和發現:一是對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主動檢測;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調查中的主動檢測;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傳染源追蹤過程中對暴露人群的主動檢測;四是對部分有境內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續傳播地區旅居史人員的主動檢測;五是在流行病學調查和機會性篩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
第五條 規範無症狀感染者的報告。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縣級疾控機構接到發現無症狀感染者報告後,24小時內完成個案調查,並及時進行密切接觸者登記,將個案調查表或調查報告及時通過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無症狀感染者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在傳染病報告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寫解除醫學觀察日期。
第六條 強化信息公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天公布無症狀感染者報告、轉歸和管理情況。各省(區、市)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本土傳播和境外輸入情況分別統計報告。
第七條 加強對無症狀感染者的管理。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期間出現新冠肺炎相關臨床症狀和體徵者轉為確診病例。集中醫學觀察滿14天且連續兩次標本核酸檢測呈陰性者(採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解除集中醫學觀察,核酸檢測仍為陽性且無臨床症狀者需繼續集中醫學觀察。
第八條 無症狀感染者在集中醫學觀察期間如出現臨床表現,應當立即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確診後及時訂正。
第九條 對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集中醫學觀察14天。
第十條 組織專家組對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進行巡診,及時發現可能的確診病例。
第十一條 對解除集中醫學觀察的無症狀感染者,應當繼續進行14天的醫學觀察、隨訪。解除集中醫學觀察後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點醫院隨訪複診,及時了解其健康狀況。
第十二條 有針對性加大篩查力度,將檢測範圍擴大至已發現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場所的強化監測,一旦發現無症狀感染者應當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第十三條 無症狀感染者具有傳播隱匿性、症狀主觀性、發現局限性等特點,國家支持開展無症狀感染者傳染性、傳播力、流行病學等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 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等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信息溝通、交流合作,適時調整診療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條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識科普宣傳力度,指導公眾科學防護,廣泛開展培訓,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