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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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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22號
2020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

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現將《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8月27日

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能力建設工作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對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作出部署。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專題會議要求,進一步推進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能力建設,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9月底前,實現轄區內三級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各級疾控機構以及縣域內至少1家縣級醫院具備核酸採樣和檢測能力。到2020年底前,所有二級綜合醫院具備核酸採樣和檢測能力,完成城市檢測基地和公共檢測實驗室建設,充分發揮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以下稱第三方實驗室)作用,合理布局分區域機動核酸檢測力量,形成快速反應的調集機制,具備在發生局部聚集性疫情時較短時間內完成人群核酸檢測的能力。

二、工作任務

(一)提高日常核酸檢測能力。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各級疾控機構以及縣域內具備核酸檢測能力的縣級醫院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提升核酸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需要。各地按照地級以上城市城區每100萬常住人口至少1家的標準和填平補齊的原則,依託三級綜合醫院建設城市檢測基地,城區常住人口低於100萬的至少建設1家。城市檢測基地檢測能力應達到1萬份/天(份按單樣檢測計算,人份按混樣檢測計算),發生疫情時通過增加班次達到3萬份/天。城市檢測基地原則上僅承擔所在城市的工作任務,保障零星散發疫情核酸檢測需要。要加強口岸快速核酸檢測和貨物消毒檢測能力建設,提高通關便利度。

(二)建設機動核酸檢測力量。

1.建設公共檢測實驗室。綜合各地醫療衛生資源布局和地理交通等因素,在全國選取100家大型公立醫院、疾控中心建設公共檢測實驗室。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堅持「平戰結合、填平補齊」的原則,每個公共檢測實驗室要具備1萬份/天的檢測能力,配備移動方艙實驗室(移動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及相關輔助移動設施,全國形成100萬份/天的機動檢測儲備能力。建設工作由所在省份組織實施。

2.組織購買第三方實驗室核酸檢測服務。各地要積極採取措施,引導、推動第三方實驗室依法依規健康發展。發生疫情時,按照下設實驗室較多、分布較廣、檢測能力較強、資源調動效率較高等標準和自願參加的原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第三方實驗室參與核酸檢測。地方與第三方實驗室簽訂購買服務協議,明確檢測量、完成時限、檢測費用等,並約定其他有關事項。

(三)建立片區機動支援制度。綜合人口、醫療衛生資源布局及地理交通等因素,將全國劃分為8個片區,統籌片區內公共檢測實驗室、較大規模的第三方實驗室等作為機動檢測隊伍,每個片區形成50萬—70萬份/天的機動核酸檢測能力。全國各片區劃分及公共檢測實驗室配置情況見附件。

有關地方發生疫情需要進行核酸檢測篩查時,原則上應依託本地區、本省份檢測力量,檢測能力確有不足需要支援時,要向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提出申請。具體支援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籌協調,從片區內調動機動檢測隊伍進行支援,片區內力量不足或本片區調動不便時從臨近片區調動支援。公共檢測實驗室相關人員交通、食宿及檢測費用等由受援地方負責。

派出的機動檢測隊伍檢測能力按照以下目標確定,實現5—7天基本完成全員核酸檢測工作:檢測人數在500萬以下的,日檢測量通過混樣檢測達到50萬—100萬人份;檢測人數在500萬至1000萬的,達到100萬—150萬人份;檢測人數在1000萬以上的,達到150萬人份以上。

(四)加強檢測人員隊伍建設。各地要根據檢測實驗室規模配備足夠的檢測人員,建立後備人員梯隊。要制定操作性強的細化培訓方案,組織對醫療機構、疾控中心和第三方實驗室檢測人員開展相關培訓。要於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目前在崗技術人員的培訓,新建擴建實驗室增加的技術人員要在實驗室建成時完成培訓,做到機構和人員同時到位。要充分組織調動現有醫療衛生人員,各檢測實驗室建設單位要優化內部人員配置,並根據檢測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採樣人員。

(五)建立核酸檢測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目前核酸檢測信息平台基礎上,將具備核酸檢測能力的各類檢測機構有關信息納入,形成核酸檢測機構目錄。同時,對各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第三方實驗室的採樣、檢測人員信息進行匯總,建立採樣檢測人員數據庫。核酸檢測機構目錄和採樣檢測人員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機構、人員根據相應權限掌握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資金支持保障力度。各地要加大配套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保障相關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置等。要切實優化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統籌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抗疫特別國債、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地方財政資金等多種渠道資金。允許疾控中心開展核酸檢測時參照公立醫院收費標準收費,所收取費用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時繳入國庫,疾控中心開展核酸檢測所需支出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二)加強檢測技術方法優化創新和檢測物資供應保障。各地可以參考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印發的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混樣檢測。低風險地區可按照10:1、中風險地區可按照5:1的方式進行混樣檢測,高風險地區及重點人群要按照1:1的方式進行單樣檢測。抓緊研究明確無需實驗室的快速檢測技術條件並制定相關操作指南。鼓勵各地、各有關機構開展檢測設備研發和檢測技術方法優化,大力推廣使用新技術新產品,進一步提高檢測效率和質量。根據檢測需求和應用場景,配備不同通量和速度的檢測設備。城市檢測基地和公共檢測實驗室建設單位要做好檢測物資採購儲備工作。各地要統籌安排好本地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支持建設單位和生產企業利用國家重點醫療物資保障調度平台做好產需對接。

(三)做好有關實驗室監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將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第三方實驗室等各類核酸檢測機構納入質控、質評體系統一管理,做好日常質控監管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要加強對各類檢測實驗室的統籌協調,做到接收樣本數量與檢測能力相匹配、檢測流程規範、檢測質量可靠、檢測報告反饋及時。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實驗活動,加強樣本管理,防止實驗室泄露或人員感染,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

(四)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及時開展核酸檢測是落實「四早」要求的關鍵措施,也是做好常態化精準防控的基礎和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核酸檢測能力建設工作,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任務。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各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大工作力度,支持指導各地提高核酸檢測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指導地方加大核酸檢測能力建設資金投入;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推進檢測設備、試劑、耗材等研發生產工作,組織協調有關企業加快生產,滿足檢測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核酸檢測能力建設提供技術指導,組織實施片區機動支援工作;海關總署負責口岸快速核酸檢測和貨物消毒檢測能力建設;國家藥監局負責開設綠色通道,加快相關設備、試劑、耗材審評審批進度;交通運輸部、中國民航局、國家鐵路局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有關人員運送和物資運輸工作。

附件:全國各片區劃分及公共檢測實驗室配置情況

附件 

全國各片區劃分及公共檢測實驗室配置情況
片區
覆蓋範圍
公共檢測實驗室
第一片區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北京醫院
中日友好醫院
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
北京大學第三醫院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
北京市疾控中心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
天津市疾控中心
河北醫學大學第一醫院
河北省疾控中心
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山西省疾控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醫院
內蒙古自治區疾控中心
第二片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吉林大學第二醫院
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
吉林省人民醫院
吉林省疾控中心
中國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遼寧省疾控中心
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大連市疾控中心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黑龍江省疾控中心
第三片區

上海市

江蘇省

安徽省

山東省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
上海市疾控中心
南京鼓樓醫院
江蘇省疾控中心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安徽省疾控中心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山東大學第二醫院
山東省立醫院
山東省疾控中心
青島市立醫院
青島市疾控中心
第四片區

浙江省

福建省

江西省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
浙江省疾控中心
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院
寧波市疾控中心
福建省立醫院
福建省疾控中心
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廈門市疾控中心
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江西省疾控中心
第五片區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武漢大學中南醫院
湖北省疾控中心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
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
湖南省人民醫院
湖南省疾控中心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河南省疾控中心
第六片區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海南省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
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
廣東省人民醫院
廣東省疾控中心
深圳市人民醫院
深圳市疾控中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醫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疾控中心
海南省人民醫院
海南省疾控中心
第七片區

重慶市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西藏自治區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四川省人民醫院
四川省疾控中心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重慶市疾控中心
貴州省人民醫院
貴州省疾控中心
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
雲南省疾控中心
西藏自治區人民醫院
西藏自治區疾控中心
第八片區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
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
陝西省人民醫院
陝西省疾控中心
甘肅省人民醫院
甘肅省疾控中心
青海省人民醫院
青海省疾控中心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疾控中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醫院
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疾控中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醫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中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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