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關於印發《赴日研修人員日方資助標準及管理費提取等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關於印發《赴日研修人員日方
資助標準及管理費提取等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引辦發〔1992〕17號
1992年3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關於赴日研修人員日方資助標準及管理費提取等問題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轉告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赴日研修人員日方資助標準及管理費提取等問題的暫行規定

  附件:

赴日研修人員日方資助標準及管理費提取等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赴日研修人員經費的管理,保證派遣赴日研修生工作繼續健康地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接受日方資助的赴日研修人員對日方提供的研修津貼可因專業、地區、實習行業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其標準如下:

  1.農、林、牧、漁行業的研修人員(含到日本農戶的研修人員),在日期間日方除提供食、宿、交通費和醫療及傷亡保險外,需向研修人員提供的研修津貼,在北海道地區不得低於6萬日元/人月,其他地區不得低於4萬日元/人月。要向日方爭取提高此類研修人員的資助額。

  2.工商企業的研修人員,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員往返國際旅費,住宿費(含水、電、氣),工作交通費和醫療及傷亡保險外,研修津貼不得低於8萬日元/人月。

  3.計算機軟件人員,日方除提供研修人員往返國際旅費,住宿費(含水、電、氣),工作交通費和醫療及傷亡保險外,研修津貼不得低於14萬日元/人月。

  4.當派出人員的層次或專業水平較高時,還應爭取較高的待遇。

  第三條 派遣赴日研修人員之前,中日雙方須簽定協議書,其原則如下:

  1.協議書的內容應包括研修任務、研修方式、研修時間(其中非在崗研修時間不得少於總研修時間的1/3)、研修津貼標準、醫療及傷亡保險和其他有關條款(附協議書樣本供參考)。

  2.派遣人員的研修時間一般為一年,若要延長時間需經簽約雙方同意,總研修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在延長的時間內待遇也應有所提高。

  3.在已簽定的協議中,若日方提供的費用低於上述標準時,可在適當的時機與日方簽約單位協商,調整和修改協議,若協商不成,則不再派遣,新簽和續簽協議時應按此文標準執行。

  4.在與日方協商時,我方既要堅持原則,又要有適當的靈活性。與日方簽定協議書之前,必須徵得有關部門、地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同意;正式簽署後,抄送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各部門、地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檢查並報告有關派出部門與日方所簽協議的執行情況,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地對此進行抽查。

  第五條 為了促進派遣研修生事業的發展,解決研修人員在日期間集體活動所需的費用,以及國內派出部門開展工作中經費上的困難,組派單位可以從日方提供給研修人員的研修津貼中提取部分管理費。但在考慮提取數額時必須保證我研修人員在研修期間有適度寬鬆的生活條件,充分體現國家和派出單位對研修生的關懷。提取原則如下:

  1.提取管理費的數額根據為開展派出研修人員事業所投入的經費多少決定;留給研修人員的費用,必須考慮研修人員在日期間必要的日常零用開支和參加一定的社交活動的需要。

  2.留給農、林、牧、漁業研修人員個人支配的費用在北海道地區不得低於3萬日元/人月,其他地區不低於2萬日元/人月。

  3.對於工商企業和計算機軟件行業的研修人員,留給個人支配的費用不得低於6萬日元/人月,若無自炊條件,留給個人支配的費用應適當增加。提取管理費的比例不得超過研修津貼的20%,若因特殊情況提取的比例確需超過20%時,要報財政部、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第六條 管理費必須用於開展派出研修人員事業本身,不得挪作他用,各有關單位應制定管理費使用辦法,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財政及財務部門要協助做好這筆費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鋪張浪費、挪作他用者,按照國發[1987] 58號《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的通知》有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並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研修人員的出國制裝費、國內工資和中方負擔的國際旅費,應按照財政部(84)財外字第583號文件的規定,視個人所得費用數額的多少處理。

  第八條 本意見自1992年4月1日開始執行。[1987]中引辦字對212號《關於加強赴日研修人員經費管理等問題的原則意見》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