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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調整公派赴美國培訓人員費用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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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調整公派赴美國培訓人員費用標準的通知
國引辦發〔1992〕14號
1992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國外實際情況最近已對國家公費赴加拿大留學的人員的包幹生活費標準做了調整。參照國家教委的標準,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對其系統派出的赴美國培訓人員的包幹生活費標準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費用標準為: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培訓人員,680美元/人月,普通培訓人員560美元/人月

  現將新的費用標準實施辦法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此標準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實行,接到通知前的差額,從實行之日起如數補上。

  2.包幹生活費的開支範圍包括:房租、伙食、交通、電話、交際、零用、書籍資料、以及安置費等。

  3.培訓人員抵達加拿大後一月內,必須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並將醫療保險卡和交費收據複印件寄給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駐在有關地區的代表處,代表處將據此發放下期包幹生活費。

  4.包幹生活費標準調整後,培訓人員應保證租用與其身份標準符合的住房,原則上一人住一間,代表處要督促檢查。

  5.包幹生活費標準調整後,能保證培訓人員在國外學習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公費培訓人員應集中精力接受培訓,不得打工。如發現培訓人員打工現象,代表處要對其進行教育,並採取一定的經濟措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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