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開發〔2020〕6號 2020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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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扶貧開發(扶貧協作)領導小組,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當前,脫貧攻堅已取得決定性成就,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絕大多數實現脫貧。由於多方面原因,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些脫貧人口存在返貧風險,一些邊緣人口存在致貧風險,必須把防止返貧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精神,現就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把防止返貧作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扶貧工作的重要任務,圍繞「兩不愁三保障」主要指標,統籌政府、市場和社會資源,建立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鞏固脫貧成果,確保高質量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基本原則
堅持事前預防與事後幫扶相結合。提前發現並識別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口,採取針對性的幫扶措施,防止脫貧人口返貧、邊緣人口致貧。一旦出現返貧和新致貧,及時納入建檔立卡,享受脫貧攻堅相關政策,實施精準幫扶。
堅持開發式幫扶與保障性措施相結合。因人因戶精準施策,對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主要採取開發式幫扶措施,支持發展產業、轉移就業,通過勞動增收致富。對無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進一步強化綜合性社會保障措施。
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和社會的作用,強化政府責任,引導市場、社會協同發力,鼓勵先富幫後富、守望相助,形成防止返貧的工作合力。
堅持外部幫扶與群眾主體相結合。處理好外部幫扶與自身努力的關係,強化勤勞致富導向,注重培養貧困群眾和監測對象艱苦奮鬥意識,提升自我發展能力。
三、監測方法
(一)監測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主要監測建檔立卡已脫貧但不穩定戶,收入略高於建檔立卡貧困戶的邊緣戶。
(二)監測範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國家扶貧標準1.5倍左右的家庭,以及因病、因殘、因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等引發的剛性支出明顯超過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縮減的家庭。監測對象規模一般為建檔立卡人口的5%左右,深度貧困地區原則上不超過10%。
(三)監測程序。以縣級為單位組織開展,通過農戶申報、鄉村幹部走訪排查、相關行業部門篩查預警等途徑,由縣級扶貧部門確定監測對象,錄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四、幫扶措施
(一)產業幫扶。對具備發展產業條件的監測對象,加強生產經營技能培訓,提供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動員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等帶動其發展生產。
(二)就業幫扶。對有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加強勞動技能培訓,通過勞務扶貧協作、扶貧車間建設等,幫助其轉移就業。統籌利用公益崗位,多渠道積極安置監測對象。鼓勵監測對象參與農村項目建設。
(三)綜合保障。對無勞動能力的監測對象,進一步強化低保、醫療、養老保險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綜合性社會保障措施,確保應保盡保。對因病、因殘、因災等意外變故返貧致貧的家庭,及時落實健康扶貧和殘疾人、災害、臨時救助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扶志扶智。引導監測對象通過生產和就業脫貧致富,對自強不息、穩定脫貧致富的監測對象,探索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激勵。積極開展鄉風文明建設,發揮村規民約作用,倡導贍養老人、扶養殘疾人。
(五)其他幫扶。鼓勵各地創新幫扶手段。多渠道籌措社會幫扶資金,為監測對象購買保險,及時化解生活生產風險。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扶貧助困。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責任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總責,制定實施辦法,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縣級落實主體責任,做好調查核實、信息錄入、精準幫扶、動態管理等工作。鄉村兩級定期開展走訪摸排,嚴格認定程序,抓好幫扶政策實施。各級扶貧、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殘聯等相關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與比對分析,及時通報支出驟增或收入驟減家庭的預警信息。
(二)鼓勵創新。各地區各部門要因地制宜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發現和解決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實施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機制,改進工作,提高成效。
(三)減輕負擔。依託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現有成果,充分發揮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和村兩委、駐村工作隊作用,加強監測對象家庭信息、收入狀況等信息共享,不另起爐灶,減少不必要的填表報數,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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