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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禁止各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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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嚴格禁止各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的報告的通知

1962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禁止各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的報告》,轉發給你們。

  國務院認為,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是國家法律不能容許的。這種做法,不僅會造成國家金融的混亂, 影響人民幣的威信, 而且會助長營私舞弊,給壞分子以可乘之機,必須堅決制止。

  人民銀行在報告中提出的三項規定,是必要的,可行的,望即按照辦理。

  國務院責成吉林省人民委員會對吉林市的一些企業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作出適當處理,並將結果報告國務院。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嚴格禁止各單位模仿人民幣樣式印製內部票券的報告

  據吉林省人民銀行報告:吉林市一些企業單位,模仿人民幣樣式印發內部使用的票券,以致有的票券已經流入市場,對貨幣流通很不利。

  我們認為,模仿人民幣樣式印發內部票券的作法是違法的,應當堅決制止。擬請國務院責成吉林省人民委員會迅速派人對吉林市一些企業單位模仿人民幣印發內部票券的情況進行檢查,查清楚共印製了多少?有多少流通到市場上去了?對於流入市場的票券要採取有效措施迅速收回。印發這種票券的企業單位,不僅應負經濟上的責任,企業領導人還應當進行深刻檢討。為了防止其他地方再發生這類問題,我們建議明確規定以下幾條,通令全國執行。

  一、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印製和使用內部核算的票券,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且一律不許模仿人民幣的樣式,不許不註明用途混入市場;違者以擾亂金融論處。

  二、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應檢查一下現在使用的內部票券,有沒有模仿人民幣樣式和不註明用途的現象。如有這類票券,應當限期全部銷毀,並向當地黨政領導作出檢查報告;違者按情節輕重論處。

  三、所有的印刷廠,一律不准承印模仿人民幣樣式的票券。已經承印的應立即停止,並報告當地黨政領導機關,把票版和成品全部銷毀。以後如再承印這種票券,也以擾亂金融論處。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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