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合作社幹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供應情況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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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信用合作社幹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供應情況的報告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1963年3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信用合作社是國家銀行在農村金融工作中的有力助手。據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目前在全國十五萬多信用合作社幹部中,還約有四分之一的幹部口糧和更多一些幹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影響他們的生活和工作。希望你們按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社幹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對信用合作社脫產幹部的口糧,全部改由國家供應;他們的副食品和日用品也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公社同級幹部待遇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現將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信用合作社幹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供應情況的報告

  自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社幹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以後,信用社的幹部口糧,大部分地區已由國家供應,還有一部分地區只供應一部分幹部的口糧或者沒有供應。根據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報告:全部或基本解決的有內蒙古、遼寧、浙江、江西、湖南、四川、貴州等七個省、區;大部分已經解決,少數地區還沒有解決的有河北、上海、江蘇、安徽、福建、廣東、河南等七個省、市;大部分還沒有解決的有甘肅、山西、新疆、青海、寧夏等五個省、區。以上十九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九六二年底統計,信用社脫產幹部約為十一萬七千人,口糧問題沒有解決的約三萬人,約占四分之一。此外,信用社幹部的副食品和日用品供應,大部分地區沒有按照當地公社同級幹部標準供應或者沒有給予供應。

  信用社幹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沒有解決的主要原因是:(一)少數地區商品糧供應指標不足;(二)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社幹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有牴觸思想。有的認為國家的定級幹部才算是脫產幹部,信用社幹部不是國家幹部,口糧不能由國家供應;有的地方硬卡一社一人,對部分業務量較大,有兩三個幹部的信用社,也只解決一個人的口糧;(三)有的地方商業部門認為信用社幹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供應問題,在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社幹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語中沒有明確規定,要求進一步明確。

  為了管好國家支援農業的資金,應當充分發揮信用社的助手作用,信用社除了經營好本身存放款業務以外,中央還要求他們擔負起一部分檢查各項貸款使用效果的任務,信用社的任務比去年加重了。因此,妥善解決信用社幹部口糧和副食品、日用品的供應,使他們能夠專心做好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我們的意見:目前對信用社脫產幹部口糧還沒有全部解決的地區,應當根據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社幹部口糧問題的請示報告》,全部由國家供應。個別縣商品糧供應指標確實不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考慮解決。

  信用社幹部的副食品、日用品,也要按照公社同級幹部的待遇標準,由商業部門供應。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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