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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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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9〕46號
1979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請示報告

國發〔1979〕46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

請 示 報 告


國務院:

內蒙古、青海於二月上旬決定豁免農業貸款,並在地方報紙上公布。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二月十二日晚重播了內蒙古豁免農業貸款的消息。因此,銀行分行行長會議上紛紛詢問總行:農貸豁免的權限,是否下放給地方?新華社發表豁免農貸的消息,總行事前是否知道?過去豁免一九六一年以前貸款是有副作用的,要求總行表明態度,以免豁免農貸的輿論蔓延,各地自行決定,造成不良後果。

現在,全國各地都有一批積欠貸款過多、債務負擔過重的社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況是複雜的。為了整頓農村信用、加強農貸管理,改進支農工作,我們已於去年九月向下作了部署,要求各地銀行集中時間、力量,對農貸資金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各省、市、自治區先搞一兩個試點縣,取得經驗後再行鋪開。今年九月底完成普查工作,年底前逐級匯總上報總行。我們計劃在三、四月份先把各地試點縣的情況匯總起來,進行分析研究,儘快提出農貸積欠懸案的處理意見,報請中央、國務院審批。為此,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貸豁免是個大問題,情況比較複雜,要慎重對待。這項工作由人民銀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執行。農貸豁免權屬於中央。對目前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可以緩收。

二、現行的農業貸款政策和「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的貸款原則,仍要貫徹執行。對有償還能力的社隊(社員),應當說服動員他們堅守信用,主動歸還到期貸款,以免減少今年各省的可用農貸資金。

三、一九七九年的農貸指標,已經分配下達,要充分發揮農貸資金使用效果。各地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及時發放,講求實效。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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