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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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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64號
1994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關稅稅則委員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

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發揮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環節稅)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必須嚴格控制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加快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強化稅收征管。國務院同意關稅稅則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任何部門、地方、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各地區、各部門申請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請示、報告,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審批。對貧困地區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的困難,原則上應採取各級財政補貼的辦法和生產自救來解決。取消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後,對確有困難、需國家支持的項目,可通過各級財政和其他渠道解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國家大局出發,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嚴格照章徵稅、納稅。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第二步清理關稅和

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

國務院:

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是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目前我國關稅的名義稅率高於發展中國家平均稅率水平,但實際徵稅稅率水平卻很低,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減免稅規定過多,這不利於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不利於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等競爭機制,不利於國民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國家對各類投資項目進行有效、合理的評估。為此,必須遵循統一、規範、公平、公開的原則,加快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清理。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清理政策性減免稅規定的指示精神,結合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繼1993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第一步清理政策性減免稅文件的措施之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了第二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廢止的政策性減免稅規定

(一)關於利用國外貸款進口貨物的免稅規定。

目前,我國對於利用國外貸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的機器設備、特種車輛、項目建設所需材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對利用國外商業貸款也有減免稅規定。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這些減免稅規定全部予以廢止(包括利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的減免稅規定)。

為有利於平穩過渡,建議在取消上述優惠政策的同時,採取過渡措施,即對廢止日期前已經簽定訂貨合同的在建項目和雖未簽定訂貨合同但已對外簽定貸款協議不可更改的項目,並且於1995年12月31日前進口的貨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關於辦公用品的稅收優惠規定。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引進技術或合作生產方式,已能生產大部分辦公用品並可基本滿足國內需要。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地區、企業、單位進口辦公用品,一律照章徵稅,不再給予免稅優惠。

(三)關於進口廣播電視宣傳專用設備和器材的免稅規定。

去年底已取消進口對外宣傳設備和材料的免稅規定,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廢止對廣播電視宣傳專用設備器材及為組裝廣播電視宣傳專業設備、器材而進口零部件的免稅規定。國家投資的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業務樓、中國國際廣播中心、廣播影視部北京發射台3項重點工程在1995年12月31日前進口設備、器材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關於運用稅收優惠推動技術引進結構優化的暫行規定。

1991年制定的《關於運用稅收優惠推動技術引進結構優化的暫行規定》,以進口軟、硬件的比例作為減免稅的依據,不符合國際慣例,又難以操作,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這一規定。今後這類項目進口的設備,如屬於技術改造項目,可按現行有關政策辦理。

(五)關於國內電視台進口電視節目錄像製品的減免稅規定。

1991年7月制定的《關於國內電視台進口電視節目錄像製品征免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應稅的電視節目錄像製品准予減免稅。鑑於目前國內電視劇及其他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生產發展很快,廣告收入不斷增加,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項減免稅規定。

二、調整的減免稅規定

(一)關於邊境和易貨貿易進口稅收優惠規定。

現行邊境貿易、易貨貿易的減免稅政策在1995年12月31日到期即予廢止。鑑於當前國內市場上膠合板、石棉和聯合收割機等商品庫存積壓,國內生產企業經營困難,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對通過邊貿、易貨、捐贈以及同鄰國經濟技術合作項目下進口膠合板、石棉和聯合收割機的減免稅,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

取消延邊、集安等地易貨貿易、邊境貿易進口一般海產品和經濟特區企業與原蘇聯、東歐等國家易貨進口物資的減免稅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按現行全國統一的邊境貿易、易貨貿易進口物資的稅收政策執行。經濟特區易貨進口自用物資納入自用物資管理範圍。

(二)關於進口體育用品免稅規定。

10年來,我國體育運動隊的管理體制和國內生產體育用品的技術水平都已發生了較大變化,1983年制定的《關於中央和省、市、自治區體委所屬專業隊進口體育器材免稅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應予調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將享受免稅的對象限定在國家體委所屬的國家隊範圍,其中運動服裝的品種限定為比賽專用服裝。每年由國家體委提出申請,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核定其免稅進口總額,超出總額的照章徵稅。對接受外商贊助的體育器材和運動服裝,經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生產部門後,對國內不能生產的物品,核定清單,予以免稅。

(三)關於免稅店的規定。

我國目前設立的各類免稅商店(場),除出境口岸店外,均不符合國際慣例。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進境口岸免稅商店和特區試辦的外幣免稅商店(場)。對境內其他外幣免稅商店,擬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提出清理意見。在此之前,境內其他外幣免稅商店(場)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三、廢止的特定、特案減免稅規定

(一)對那些針對個別項目、個別企事業單位、個別產品、個別專項資金的特定、特案減免稅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當前經濟情況和加強宏觀調控的意見》(中發〔1993〕6號)以前批准的臨時減免稅規定(共44項),從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但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規定對外簽定訂貨合同並於1995年1月31日前到海關辦完減免稅手續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執行政府協定貿易的進口貨物,如因文件、規定停止執行而發生困難的,可由財政部適當給予照顧。

(二)關於桂林市用旅遊留成外匯一千萬美元進口物資的免稅規定(國辦通〔1991〕25號)、海關總署關於武漢長飛光纖光纜公司進口原材料減半徵稅的規定(署稅〔1992〕963號)、海關總署關於天津日電電子通信工業有限公司進口局用程控交換機材料、零部件准予免稅的規定(署稅〔1992〕1524號),執行到1994年12月31日止。

四、停止若干商品的減免稅規定

對國內已經引進技術並大量生產,能夠滿足國內需要的,或國家已大量投資,需要適當保護其正常發展的,以及進口稅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減免稅,恢復按法定稅率徵稅,列出目錄分期實施。這次先列出20種商品(不包括生產該類產品定點企業為生產所進口的散件和關鍵件),建議自1995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停止減免稅。但屬於國際組織(不包括民間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定的協議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除外。對我各類出國(境)人員及台胞、華僑(不包括外籍華人)可免稅攜帶進境或在國內免稅購買這些物品的規定暫予保留。

五、對特定區域減免稅進口貨物實行核定額度的辦法

為加強對特定區域進口貨物的管理,對特定區域按規定可以減免稅進口的貨物,實行核定額度的管理辦法,在核定的額度(其中對某些重點商品單列具體數額)內准予減免稅,超過額度進口的貨物按法定稅率徵稅。此辦法先在經濟特區試行。1995年度經濟特區自用進口物資額度,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隨着全國經濟的發展,特區市場物資供應已大大改善,對特區半稅進口的市場物資,1995年度總用匯額控制在2億美元之內。從1996年1月1日起,各經濟特區半稅進口市場物資的規定一律取消。

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進口貨物按規定準予減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在計算國內環節增值稅時不予抵扣。

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是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落實十四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決定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明年我們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抓緊研究提出進一步清理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規定的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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