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農林部、輕工部關於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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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農林部、輕工業部
關於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1977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現將農林部、輕工業部《關於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各業都要把幫助公社發展企業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逐步把產、供、銷納入國家各級計劃,促進公社企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的報告

  遵照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們對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 我們認為, 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是完全必要的。現將我們的初步意見報告如下:

 一、縣屬城鎮(不含)以下地處人民公社獨立核算的手工業合作社、組,劃歸人民公社領導和經營管理,成為社辦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農村由縣統一核算的手工業合作工廠是否劃歸公社領導和管理,由省、市、自治區黨委研究確定。

 二、劃歸人民公社的農村手工業企業,原手工業人員的工資、糧食供應、退職退休、勞保福利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新增人員一般應採取記工分辦法,回隊分配。

  劃歸人民公社的農村手工業企業人員,應隨企業走,不能抽調。如發展縣辦企業,確實需要從這些企業抽調人員時,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的前提下,有經國家批准增加職工的指標,徵得公社同意,經縣革委會批准,方能抽調。

 三、劃歸人民公社的農村手工業企業的產、供、銷,要由縣革委會統一領導,並納入各級計劃。 原來的產供銷渠道不能中斷。 原來生產的品種不能丟掉,不要任意改變生產方向。 這些企業要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為當地人民生活服務,有條件時,也要為大工業、為出口服務。有關部門安排的產品或來料加工的產品,不得因改變隸屬關係而中斷。有關部門負擔的政策性補貼(如對中小農具、農機產品、生活必需品等),目前也不要改變。原由輕手工業、商業、物資等部門供應的原材料、燃料、設備、輔助材料要繼續做好安排,不能因管理體制改變而停止或減少供應,也不能任意提價。

  銀行貸款關係,也不要因為體制改變而中斷。

  工商稅收應改按對農村人民公社社辦企業徵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劃歸人民公社的農村手工業企業的資金、設備、房屋、材料等集體資財,要進行認真清理,造冊登記,妥善辦理移交手續,無償地移交歸公社所有,並報縣革委會備案。對企業原來的債權債務,在交接前要清好帳目,由省、市、自治區妥善處理。在處理這些企業的經濟問題時,要嚴防壞人藉機貪污盜竊、揮霍浪費、破壞生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抽調挪用、分散轉移集體資金、設備和產品,以免影響生產,造成損失。

 五、把農村手工業企業劃歸人民公社領導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要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注意落實黨的政策。

 六、過去規定與上述規定不符合者, 均按此規定執行。 由於各地情況不盡相同, 各省、市、自治區可參照上述原則規定,擬訂具體補充辦法。各地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有步驟地分期分批地把這項工作做好。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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