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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化工部、農林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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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化工部、農林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發〔1978〕230號
1978年11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化工部、農林部、衛生部

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發〔1978〕230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委:

國務院同意化工部、農林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此項工作。

國務院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一日          

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農藥對於防治農林病、蟲、草害,促進農林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農藥又有一定的毒性,特別是六六六、滴滴涕等,毒性殘留時間較長,長期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能夠污染農副產品,影響人民身體健康。近年來,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針對農藥毒性和污染問題,一方面大力開展農藥毒性與殘留研究工作,研製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另一方面加強農藥管理,建立農藥管理機構,負責批准和管理農藥的生產與使用,頒布一些法規。這些措施已收到良好效果。我國目前沒有農藥管理機構,農藥的生產和使用,多數地方處於自流狀況,因此造成近年來農藥中毒事故增多,污染情況嚴重。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提高農藥生產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建議今後由農林部負責審批農藥新品種的投產和使用,覆審農藥老品種,審批進出口農藥品種,督促檢查農藥質量和安全合理用藥,並發布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農林部農藥檢定所已恢復,具體工作由該所負責)。在審批之前,由化工部負責對農藥生產技術提出意見,由衛生部負責對農藥毒性作出評價。

以上報告,如同意,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委。

化工部                 

農林部                 

衛生部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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