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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工作人員到外地就醫路費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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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
工作人員到外地就醫路費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財政部
1964年5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工作人員到外地就醫路費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衛生部、財政部關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
工作人員到外地就醫路費問題的報告

  關於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工作人員到外地就醫路費問題,前政務院於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頒發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中規定: "。......就醫路費由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得由機關給以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國務院一九六三年五月六日批覆河北省人民委員會一九六三年三月七日有關就醫路費問題的請示報告,又確定仍按原政務院的規定執行。

  但是,有些地區反映: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工作人員,患有疑難病症而又必須到外地治療的,路費由個人負擔,確有困難。要求凡經過批准到外地就醫的路費,准予在各單位的經費中報銷。

  經我們研究後,認為這個問題,應該予以解決,特別提出如下意見:

  一、 凡享受公費醫療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病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不能治療,需轉院治療時,應該儘先轉到當地高一級的醫療機構治療,一般不應轉到外地。

  二、 國家工作人員因病必須轉到外地治療時,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轉地治療的, 應由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須經當地衛生部門審查批准;凡轉到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治療的,須經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查批准。並事先與轉往的醫院聯繫妥當,取得同意後,方能介紹轉院治療。沒有經聯繫同意的,不要讓病人直接前往。

  三、凡經批准到外地就醫病人的往返車、船費(不包括旅館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可參照旅差費的規定,在原單位旅差費項下報銷。

  四、凡不按上述規定,到外地就醫的一切費用,完全由個人負擔,不准報銷。

  以上意見如同意,請批轉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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