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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開支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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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衛生部、財政部
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開支問題的規定協會

國衛字〔1964〕140號
1964年4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衛生部、財政部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開支問題的規定」和1964年全國計劃生育支出預算指標分配表「,現轉發給你們,希按照執行。

1964年4月4日


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開支問題的規定

  為了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照顧職工、群眾對計劃生育的實際需要,現對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開支問題,規定如下:

  一、國家在預算中安排的計劃生育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

  (一)城、鄉居民群眾施行男、女絕育結紮手術,放、取節育環或人工流產的全部手術費和手術以外的各項費用(如掛號費、住院費、檢驗費和醫藥費)的減免部分。

  手術費以外的各項費用的減免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

  (二)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門印發的計劃生育技術資料,以及舉辦計劃生育展覽會等必須開支的宣傳活動費用。

  (三)衛生部門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對集體辦的醫療單位的人員、個人開業醫生和群眾積極分子進行短期訓練,所需的教材費、教員待遇和學員伙食補助費、路費、誤工補貼以及其他必要的訓練費用。  

  學員的誤工補貼按照各地人民委員會對生產隊、生產大隊和合作社等集體所有制單位人員到縣和縣以上開會的補貼標準辦理。

  (四)衛生部門所屬醫療保健機構,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添置必要的手術器械設備的購置費。

  (五)計劃生育指導所的人員經費和業務費。

  (六)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有卓越成績的人員的獎勵費。

  計劃生育經費在國家預算科目中增設」計劃生育支出「一款,專款專用。此項經費的使用原則和預算指標的分配,由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掌握,有關財務收支等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委託衛生部負責管理。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黨派、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家屬施行男、女絕育結紮手術,放、取節育環或人工流產,所需掛號費、住院費、檢查費、醫藥費和手術費,企業職工及正式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在企業「醫藥衛生補助費」中開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團體等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按原來醫藥費領報關係,在「公費醫療經費」或本單位經費中開支。

  軍隊的官兵、職員、工人和隨軍家屬等的上述費用,在國防費中開支。

  三、各有關部門為配合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宣傳費等各項費用,均在各部門經費中解決。

  四、醫療保健機構對職工、群眾施行節育、絕育手術減免的費用,實行內部轉帳的辦法,分別向有關單位結算。

  醫療促健機構必須注意提高醫療質量,降低不必要的醫療消耗,不准亂收費用。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六、本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過去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計劃生育經費的規定,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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