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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等單位關於整頓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招待所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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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等單位關於整頓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招待所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1980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6年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佈失效

  國務院同意商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整頓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招待所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關於整頓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招待所的報告

    

  在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代表們對一些地方把國營旅社、飯店改為內部招待所,以及利用招待所搞特殊化等問題,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建議進行整頓。我們認為,代表們的批評和建議是正確的,應該儘快妥善解決。

  建國以來,國營旅社、飯店發展緩慢,旅客住店非常困難。有的地方不少旅客整天整夜排隊,也住不上店。有的地方有些旅客只能住浴池過夜,影響浴池的營業和衛生,群眾意見很多。特別是大中城市,旅客住宿更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機關和企業事業部門都自己開設了一些內部招待所,安排來本單位聯繫工作的人員住宿,這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把國營旅社、飯店改為本單位本部門的內部招待所,化大公為小公。由於招待所不向國家上繳利潤,不納稅款,收入全部歸單位支配,不少單位利用招待所的收入隨意開支,鋪張浪費,助長了不正之風,群眾反映強烈。

  鑑於上述情況,經我們研究,對現有招待所提出以下整頓意見:

 一、 全國所有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的招待所,要按照中共中央中發〔1980〕6號文件精神,在一、兩年內逐步實行企業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上述招待所應向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

 二、 全國所有的國營旅社、飯店,不經省、市、自治區商業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改為招待所。 任何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 凡是一九六六年以後將國營旅社、飯店改為招待所的,應逐步歸還商業部門,恢復原來旅社、飯店的業務經營。凡是以旅社、飯店名義或動用飲食服務部門的資金新建、擴建的招待所,應一律交給國營飲食服務部門經營。

 三、 全國所有行政和企業事業部門的招待所,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提高收費標準和任意開支。各地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招待所的監督,所有招待所都要接受當地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 請批轉各省、 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貫徹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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