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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建委、外貿部關於接待資本主義國家技術人員工作中一些問題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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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建委、外貿部
關於接待資本主義國家技術人員工作中一些問題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對外貿易部
1975年9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建委、外貿部《關於接待資本主義國家技術人員工作中一些問題和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接待資本主義國家技術人員工作中
一些問題和意見的報告

  一九七二年以來,我國從資本主義國家進口了一些成套設備,並和有關廠商先後簽訂了聘請技術人員議定書和合同附件。我們認為,應當認真做好這些人員的接待工作,以保證引進成套設備項目勝利進成投產,並增進同這些國家人民的友誼。

  兩年來,有關單位在接待外國技術人員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有的單位不能正確對待外國技術人員的建議和意見,把採納外國技術人員的合理建議,說成是「崇洋迷外」,造成一些人員顧慮重重,怕犯錯誤。另外,由於社會制度和生活習慣不同,有的國家對我已經規定的外國技術人員住房及內部設施的標準,提出了一些意見和要求,希望我改善其來華技術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為了做好接待外國技術人員的工作,我們會同有關部共同研究擬定了以下辦法:

  一、關於國際電話、電報和通信問題。應按照郵電部有關規定執行。新建電路所需投資和統配材料由國家計委安排,郵電專用設備由郵電部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由所在省、市郵電部門負責 。 新增的營業點和電路的維護工作,劃歸地方郵電部門管理。所需新增人員,由所在省、市勞動部門解決。

  二、關於外國技術人員在現場的活動範圍問題。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應適當擴大外國技術人員的活動範圍。在開放城市可以劃得大一些,在非開放城市和附近有國防設施的地區要劃得小一些 。 距廠區較遠的名勝古蹟和風景區劃入活動範圍後,要劃定旅行通道。在通道兩側和活動區域附近的軍事單位,要採取防範措施。禁區周圍要樹立禁止外國人通行的標誌。

  三、關於駐華使館人員赴施工現場問題。駐華使館人員提出去施工現場探望他們的技術人員時,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要求前往開放城市的,原則上均可同意。非開放的城市和地區,一般不予同意。如技術人員在現場發生嚴重工傷事故、死亡或其他重要問題,需使館人員前去處理的,作為特殊情況,可予同意。駐華使節或商務參贊以上使館主要外交官員要求前往探望,而所在地點在我安全、交通及接待安排上又無大困難的,可酌情同意。具體辦法應根據外交部的規定辦理。

  四、關於商品(包括副食品)供應問題。各有關省市商業部門要切實做好安排,保證供應。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應參照當地市場價格,優質優價。具體定價,由當地商業部門商有關單位提出意見 , 報省市主管部門批准執行。對所需的特殊商品,地方上解決不了的,報請商業部調劑解決。屬於外貿商品,由外貿部負責解決。

  五、關於住房標準、子女入學和休假等問題。住房標準按一人一間安排,附有衛生間。攜帶家屬的,住房數可適當增加。現場總代表攜帶家屬的,可以提供三間。如他們提出自炊要求,根據具體條件,可以提供自炊使用的廚房,炊具由他們自備。招待所均應安裝暖氣設備 , 氣候炎熱地區,他們可自備空調設備,我方提供安裝條件,並可免稅進出我國境。施工現場所在學校不具備外籍兒童入學條件的,可允許外國廠商自費派適當數量的教師來華,我方提供招待所內的會議室、電影室、遊藝室等,作為臨時教室,並提供必要的設施。休假除按合同規定執行外,未帶家屬的外國技術人員,如提出要求,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經現場雙方總代表商定,半年內可允其自費休假一次(休假期間停發工資和生活津貼費)或家屬自費來華短期探親一次。享受休假的不能在同一期間又享受家屬探親。家屬來華時間,一般應安排在外國技術人員來現場的人數進入高峰以前或以後。休假者的出入境手續,由當地公安部門辦理。

  六、關於招待所管理及交通工具問題。接待外國技術人員的招待所,必須加強管理。要搞好招待所的室內外清潔衛生和飲食衛生,辦好食堂,做好各項服務工作。收費要合理。為保證外國技術人員的安全和有利於我方管理,他們需要使用的車輛,由我方提供,不要他們自帶交通工具。這些車輛要集中管理,統一調配,不得挪用。距離城市較遠的施工現場,為便於他們進城購買日常用品,每月可由我方免費提供班車兩次,他們如私事用車,可按北京市出租車收費標準減半收費,但只限於現場提供的車輛。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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