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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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
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9〕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
1989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有利於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有利於改善教師的生活、福利待遇,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創造性。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本着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原則認真組織和管理,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並注意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勤工儉學活動進一步發展。

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8年11月22日)

  近幾年來,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有了新的發展。為進一步把這項工作搞好,現就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3〕25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應採取多種形式。可以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等;可以組織以對學生進行勞動教育為主並按照教學計劃安排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由學校抽調少數人員,興辦以專業人員勞動為主並按市場需求經營的校辦企業。

  發展校辦企業要因地制宜,宜工則工、宜農則農,有條件的經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開展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活動。應創造條件,發展學校聯合經營的校辦企業,並逐步發展成為對學生進行勞動教育的基地。校辦企業可根據其不同性質,分別按照國家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制定優惠政策和採取具體措施,幫助中小學辦好一批勤工儉學基地,並將其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有關經濟部門的管理範疇,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統籌安排,予以支持。可通過調借教育事業費、建立勤工儉學統籌基金等方式,幫助中小學解決勤工儉學所需資金;也可由有關專業銀行根據信貸原則,在當年信貸計劃內擇優扶持,解決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區,經學校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撥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場等)作為學校的生產經營基地。

  三、對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興辦的各類企業,除按照原有規定免徵校辦工業、農業的所得稅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外,屬於下列情況的,在稅收上要給予優惠。

  (一)小學校辦企業,除生產銷售全國統一規定不許減免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外,對生產銷售的其他產品及興辦的服務性企業原則上可給予定期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照顧,此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興辦的商業企業,需按規定徵收營業稅,納稅有困難的,可由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中學校辦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勞務,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非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及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照章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定期減免稅的照顧。

  (三)中小學興辦的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在所得稅上需要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的,屬中央管的學校由國家稅務局批准,屬地方管的學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准。

  (四)對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等所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所得稅。

  (五)對中小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服務、勞務等收入,免徵營業稅。

  (六)中小學在原校辦工廠(農場)基地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稅前分利,各自納稅的辦法。學校所得部分仍執行勤工儉學免稅待遇。中小學向外單位投資興辦的企業,學校分得的利潤仍按原規定照章納稅。

  四、中小學的教育經費主要依靠各級人民政府撥款和多渠道社會集資解決。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的根本目的是發展基礎教育事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新人。所得的經濟收益,除留一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外,其餘用於補充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增加師生集體福利及個人獎勵。

  中小學資金的免稅限額,放寬到四個半月基本工資。教職工從事勞務活動取得的酬金,免繳獎金稅,個人所得達到徵稅標準的,按國家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五、中小學興辦的各類外向型企業所得外匯,大部分給學校。

  六、中小學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試行工資總額包幹,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七、對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活動,要按照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精神,加強領導、認真管理,使其健康發展。

  (一)一切勤工儉學活動,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要注重職業道德,不得有損教育工作和人民教師的形象,不得給學生的學習和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中小學教師的主要任務是搞好教學工作,除抽調出來從事勤工儉學工作的以外,不提倡教師個人從事第二職業,並嚴禁教師、學生個人經商。

  (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勤工儉學活動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並創造條件逐步在面上展開;要經常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開展勤工儉學有困難的學校,應給予幫助,可根據當地情況從學校勤工儉學收入中適當提取一定比例的統籌基金,專項用於支持有困難的學校;要積極進行學校聯合辦企業的試點,取得經驗後加以推廣;應促成社會各界對中小學辦企業給予支持;要健全和充實勤工儉學的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教育部門勤工儉學管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7〕72號)精神執行。

  (三)中小學開展勤工儉學活動,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量力而行,暫不具備條件的不要勉強開展。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各學校一律不得硬性攤派創收指標。

  (四)勤工儉學活動必須有組織地進行。校辦企業的生產經營,一般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管理體制。校長的主要精力應放在全面抓好學校的教育工作上,另派得力人員負責勤工儉學工作。校辦企業要配備專人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有關部門應對這些人員組織進行培訓。要結合學校綜合改革和優化教師隊伍的工作,在內部人員合理分工的基礎上,組織一部分人員主要從事勤工儉學工作,這些人員應相對穩定。教師被抽調從事勤工儉學工作的,可保留教師職務及待遇,並在聘任職務時,考慮他們的工作特點和實績。

  (五)在開展各項勤工儉學活動中,要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核算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要做到收費合理,凡由國家統一管理收費標準的,嚴格按規定收費。

  (六)中小學組織學生參加勤工儉學活動,應以勞動教育為主要任務,並嚴格按照教育計劃的安排進行。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勞動創造的價值,原則上用於改善學習條件,不直接分配給個人。校辦企業要創造條件,儘可能接納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或輔助勞動。

  八、以上意見的適用範圍與國務院國發〔1983〕25號文件相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把發展基礎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的精神,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要求出發,制訂進一步扶植中小學勤工儉學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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