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關於改進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收購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關於改進個人 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收購工作的報告 國發〔1980〕27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1980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文件 |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關於改進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收購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收購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既能把丟棄的物資收集起來,支援國家建設,又有利於破獲盜竊案件,維護社會治安。各地要加強領導,公安、工商、工業、物資和供銷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把這項工作做好。
一九六三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改進廢金屬回收管理工作的報告》中規定:「供銷合作社的廢品收購部門一律不准從個人手中收購生產性的廢舊金屬器材;收購個人的廢舊金屬,只限於生活用的廢舊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廠礦企業垃圾中含的可以利用的廢舊金屬器材,「廠礦企業如果不能組織力量揀拾,垃圾場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得到廠礦企業的同意,可以組織居民集體揀拾,揀拾的物資,憑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到廢品收購站出售。」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廠礦企業倒掉的垃圾,很少有組織群眾集體揀拾的,絕大多數是個人揀拾。為了不使這部分物資丟棄和流入投機倒把者手中,供銷合作總社對個人出售揀拾的廢舊金屬器材規定了指定專點憑證明登記的收購辦法。這樣做,不僅回收了大量的廢舊金屬器材,而且在收購中發現了不少盜竊分子銷贓的可疑線索,協助公安部門破獲了不少案件,對打擊盜竊破壞活動起了一定作用。當前的問題是:有的廢品收購站和收購員不認真執行規定,單純追求指標,不問物品來由,收購了一些贓物,甚至個別收購員與盜竊分子勾結,為其銷贓;有的廠礦企業,物資管理不善,制度不嚴,不斷發生丟失被盜,垃圾中含有可以利用的廢舊金屬器材較多;有的地方社會治安秩序不好,公安部門對盜竊分子打擊不力。
為了改進收購個人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器材的工作,做到既把閒散的廢金屬收集起來加以利用,又要堵塞漏洞,打擊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我們意見:
一、供銷合作社的廢舊物資收購部門和當地政府指定的金屬回收部門,對於收購個人揀拾的生產性的廢舊金屬器材,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指定專點,實行分區劃片,嚴格憑戶口簿或工作證及居委會或生產大隊的證明信登記收購。非指定的專點和小商販一律不准收購。違犯者,要追究責任,據情處理。鋼廠、礦山、林區、油田附近是否設專點收購,由當地政府與有關企業商量確定,如果不好控制也可以一律不收。鐵路專用器材,一律嚴禁收購。
(二)收購專點由各地金屬回收部門、廢舊物資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下列單位不能作為收購上述器材的指定專點:城鎮居民代購站(廢品收購部門沒有網點的地方除外)、基層供銷社的分銷店、農村代購代銷店。收購專點在收購中如發現有疑問的物資,暫予扣留,不付貨款,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專點扣留的物資,如遇無人認領,要作價收購,價款應及時撥交當地財政部門。對查明確係贓物的,送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三)各級廢舊金屬經營部門(或倉庫), 對基層收購站 (點)上交的廢舊金屬器材,要切實把好驗收關,發現有可疑違犯政策收購的物資,要查明情況,否則一律不准接收。違犯者,要據情處理。
(四)各級經營廢舊物資的公司、 收購站和收購點, 都應當建立治保組織或設治保員,在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領導下,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五)對於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協助公安部門破案有成績的收購專點和收購員,應予表揚和獎勵;對於違犯政策的收購專點和收購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對於與壞人勾結,唆盜銷贓的,要依法制裁。
廢舊物資和金屬回收部門要把是否認真執行政策做為評比和評獎的條件之一。
二、各廠礦企業應加強物資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防止丟失和被盜。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和機器設備更換下來的零配件,要有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丟棄。野外施工用料要有專人看管,更換下來的零配件應及時回收,不得到處亂丟亂放。今後,國家和集體的物資,如因失職而丟失被盜造成嚴重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據情處理。工業垃圾在倒出廠外之前,應組織人員揀拾,儘量減少丟棄可以利用的物資。
三、公安部門要加強治安管理,堅決打擊盜竊犯罪活動。要重視和加強對廢品收購部門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密切配合,對其提供的可疑線索,要及時調查,認真處理,並保護收購人員的人身安全。發現盜竊廠礦企業器材的案件後,應及時通知廢品收購部門進行堵截;丟失器材的廠礦企業的保衛部門也應及時與廢品收購部門聯繫,提供有關材料,以利破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除供銷合作社和金屬回收管理部門指定的廢舊物資收購專點以外,其它單位(包括社隊和街道集體企業)和個人,一律不得從個人手中收購生產性的廢舊金屬器材。違犯者,除沒收其所收的物資外,要追究收購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五、建議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鋼廠、礦山、林區、油田和鐵路沿線附近的人民政府,要經常向廣大群眾進行愛護國家財產的宣傳和遵紀守法的教育,表揚好人好事。中小學校也要經常對學生進行這方面的教育。
集中傾倒工業垃圾的地方, 附近的街道或人民公社應儘量組織社會閒散人員集體揀拾,揀拾的物資憑人民公社和居民委員會的介紹信到指定的收購站出售。組織集體揀拾有困難的,可以允許個人揀拾(有的地方對個人揀拾發給揀拾證,各地可以參考),憑證明到指定的收購專點交售。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地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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