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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中國紡織總會關於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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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中國紡織總會關於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13號
1994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中國紡織總會關於

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發〔199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中國紡織總會《關於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紡織工業是我國傳統支柱產業之一,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累資金、出口創匯和擴大就業的重要作用。目前,由於棉花價格連續幾次上調等原因,紡織工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下滑,國有大中型棉紡織工業企業虧損嚴重,停工、停產面持續擴大,出口競爭力下降。這些問題如不解決,將會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目前,紡織工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生產能力總量過剩、結構不合理、技術裝備落後、企業經營機制轉換慢、經濟效益低。因此,紡織行業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必須把壓縮總量、調整結構、技術改造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全面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要為紡織行業的調整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支持紡織企業轉產和安置富餘人員,並在資金、進出口經營和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採取有效的措施,重點扶持技術先進、管理水平高、經濟效益較好和出口比重大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幫助、引導紡織工業逐步走出困境。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關於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我們會同財政部、勞動部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就1993年棉花提價以後紡織工業存在的問題,赴上海、江蘇等地進行了調查研究,徵求了13個省、市經委和紡織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隨後又會同財政部、勞動部、外經貿部、人民銀行、工商銀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現將解決棉紡織行業存在問題的意見請示如下:

  紡織工業是我國的傳統支柱產業之一。1985年以來,紡織工業累計實現利稅1030億元,創匯1100億美元。1992年出口創匯246億美元,占全國出口總額的29.2%。近幾年,紡織工業經濟效益急劇下滑,其中棉紡織工業已連續2年全行業虧損。1993年、1994年棉花價格上調,將使棉紡織工業成本再次上升,經營更為困難。突出問題是經濟效益繼續下降,虧損面進一步擴大,預計1993年全行業虧損超過10億元,虧損面將上升到50%以上;紡織品出口創匯能力減弱,預計1993年我國紡織產品出口創匯增長率比上年減少約16個百分點;技術裝備落後,我國50年代初和建國前生產的棉紡錠現還有1100萬錠,約占棉紡總能力的1/4;棉紡生產能力過大,目前全國棉紡生產能力比社會需求多1000萬錠,致使許多企業開工不足,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同時市場供過於求,出口和內銷價格難以到位;企業負擔沉重,紡織行業離退休人員多、富餘人員多,而且紡織系統工業企業潛虧和積壓產品削價損失相當嚴重,僅這項每年需支付銀行貸款利息10億元。

  當前紡織工業面臨全面調整,必須在深化改革、加強總量控制、進一步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基礎上,在結構調整、擴大出口創匯、技術改造和減輕企業負擔等方面採取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重點扶持技術先進、管理水平高、經濟效益較好和出口比重大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引導棉紡織工業逐步走出困境。

  一、加快調整地區和產業結構,壓縮棉紡生產能力1000萬錠,實現產需基本平衡

  (一)繼續執行壓錠改造政策。在搞好原定1992至1994年每年壓縮100萬錠技術改造任務的基礎上,建議再延續2年,到1996年共壓縮500萬錠,淘汰未經改造的陳舊落後棉紡錠,提高存量素質。壓錠改造項目主要安排在城市國有大中型紡織企業,所需資金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並由中國紡織總會牽頭,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實行壓錠改造的項目逐個落實,逐個檢查,不許轉移,也不得以改造的名義擴大生產能力。

  (二)鼓勵處於關、停狀態和經營困難的企業積極發展第三產業或轉產其它產品,壓縮棉紡生產能力。轉產和發展第三產業所需資金,建議由有關銀行優先安排。具體實施方案,由中國紡織總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在停工和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棉紡織企業中,對1993年底年滿45歲以上的從事紡紗、織布工作的擋車女工,由勞動部門和企業共同組織培訓,推薦就業,其中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經勞動部門批准可從待業保險基金中適當補貼。紡織工業企業安置富餘職工、進行生產自救所需資金,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3〕76號)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改革紡織品出口管理體制,賦予有條件的紡織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

  (一)到1996年,紡織工業出口創匯力爭達到350億美元,比1992年增加100億美元。

  (二)進一步落實《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賦予具備條件的棉紡織生產企業「兩紗兩布」進出口經營權。選擇約10家規模較大、產品有良好國際信譽、管理好、有一定出口自營能力的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兩紗兩布」自營出口的試點。為了統一對外,有「兩紗兩布」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要服從國家主管部門的協調和管理。具體方案,由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中國紡織總會商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貿管理部門在分配紡織品出口配額時,要與紡織生產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將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納入分配範圍,與外貿企業一視同仁。

  (四)按照效益、公正和公開的原則,由外經貿部會同中國紡織總會共同研究制定紡織品出口配額招標辦法,並發揮進出口商會的協調指導作用。

  (五)賦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進口經營權,由各市確定一家工業公司或外貿公司經營。

  (六)對工業企業自營進出口所需流動資金,由中國銀行優先安排貸款。

  三、切實減輕國有大中型棉紡織生產企業的負擔

  (一)為扶持困難的國有大中型棉紡織生產企業,對1993年6月30日以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投入產出總承包的,報財政部、稅務總局重新審查,實行先徵稅後返還的辦法,稅收返還執行到1995年底。

  (二)國有大中型棉紡織生產企業,1994年可全部進行清產核資,並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企業歷年各種貸款呆帳、虧損掛帳和潛虧等問題。

  (三)棉紡織工業的「撥改貸」專項資金,目前無力償還的,改為國家資本金。具體方案,由國家計委商國家經貿委提出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國家決定1994棉花年度再次提高棉花收購價格,棉紡生產企業要積極採取措施,通過加強企業管理、調整產品結構、生產高附加值產品消化一部分;國家也準備採取相應措施,幫助企業減輕一些負擔,主要措施有:從1994年9月1日開始,省間調撥獎勵款由調入地區財政承擔;調整棉花供應價格和改革棉花標準相結合,計價標準棉逐步由皮輥棉改為鋸齒棉,適當縮小等級差率;流通環節的各項費用要從嚴控制,原則上不得因提高棉花收購價格再相應增加。

  四、增加技術改造投入,提高紡織品競爭能力

  (一)對原安排的「深、精、高」最終紡織產品出口、發展新型紡織原材料產品、紡機「消化吸收國產化」三個技術改造專項進行總結,對其中尚未執行的部分項目,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行調整,增加印染和後整理改造項目。中國紡織總會要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保證按期完成。

  (二)中國紡織總會提出,1994至1996年每年需增加20億元紡織工業技術改造貸款,重點安排出口骨幹企業和深加工產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這項技術改造貸款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今後幾年國家專項貸款規模情況,在技術改造年度計劃中綜合平衡後作出安排。

  (三)紡織生產企業要下決心解決印染和後整理技術不過關的問題,集中力量做好染料、助劑的技術攻關和開發。中國紡織總會、化工部要研究制定具體方案。

  (四)適當降低技術改造引進設備關稅稅率。

  五、加強宏觀管理,完善企業內部機制,調整企業組織結構

  (一)中國紡織總會要加強行業管理,在全行業內實行總量控制,減量增值,把調整結構、技術改造、深化改革作為今後幾年工作的主要內容,並制定有效的監督管理辦法。

  (二)要積極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對老企業進行改造。凡利用外資(包括獨資)引進棉紡生產能力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紡織部、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嚴格控制棉紡、毛紡生產能力和加強化纖生產能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2〕4號)的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在控制總量和壓縮落後設備的基礎上,經中國紡織總會核准後方可立項。

  (三)各地經貿委(經委)和紡織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紡織外(工)貿及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開展外貿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防止出現相互降價競銷的混亂現象。

  (四)中國紡織總會要深入調查總結國有大中型紡織企業內部機制改革的經驗和做法,分別不同情況,引導企業進一步深化內部改革、加強管理、轉換經營機制,並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國家經貿委

                           國家計委

                          中國紡織總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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