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等部門關於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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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等部門關於
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
1981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國家進出口委等部門 《關於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現轉給你們,請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發行外匯券的工作是有成績的,是想把事情辦好,但由於沒有經驗, 出現了一些弊病,遇到一些新問題。對此,已責成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小組,認真調查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反覆比較論證,研究如何改進或擬訂更好的辦法。這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 搞得好壞,直接影響國家對內對外的信譽,必須慎重對待。在沒有提出新的辦法以前,現行的外匯券辦法仍繼續實行。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領導,各有關方面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發行、回籠、流通、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範圍內。

  上海市外匯券發行情況比較平穩,工作是有成績的,國務院責成中國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今年內在上海市開個現場會議,推廣上海的經驗。

關於加強外匯兌換券管理工作的報告

  為排除外幣在國內市場流通,防止套匯和套購短缺物資,並便於計算創匯單位的外匯留成,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起,發行了人民幣外匯兌換券。鑑於外幣的兌換和管理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而且現行辦法已經實行了一年零兩個月,如何妥善地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多方認論,反覆比較論證,擬定較為完善的解決辦法,報請國務院審批。我們和有關部門以及北京、上海、福建、廣東四省市的意見是,在沒有新的更好的辦法以前,有必要重申外匯券的合法性和嚴肅性,就現行辦法,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克服那些顯然是由於工作跟不上而產生的問題,儘可能把外匯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範圍內。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 加強外匯券工作的管理。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發行外匯券的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建立定期的檢查制度,並責成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的辦法,即《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 從價格上保證外匯券與人民幣等值。所有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單位,如友誼商店、外貿中心和賓館、飯店、餐廳、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小賣部,對外供應商品,應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價格執行。原則上同市場零售價格一致,按質論價,優質優價,同質同價,不得為了多得外匯券擅自降低銷價。廣東、福建兩省毗鄰港澳,有的商品價格確實需要低於市場零售價格的,其差價幅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即在商品價格標籤旁加注「臨時八折優待」)。現在廣東、福建兩省有些對外供應商品價格差幅較大,品種過多的,要重新審查,嚴格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加強管理。其他地區要從嚴掌握,原則上不搞兩個價格。友誼商店、外貿中心、外輪供應公司、華僑商店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經營宗旨把事情辦好。同時 ,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稅和若干進口商品的關稅 ,電視機、錄音機等商品的進口稅率,要調整到完稅以後略低於國內市場的銷價(差幅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使一個價格的原則易於推行,外匯券投機不再有那樣大吸引力。具體調整方案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進出口委、財政部、外貿部、僑務辦公室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下達執行。

  三、 完善外匯券回籠制度。各地人民銀行、農業銀行應協助中國銀行辦理外匯券回籠業務。一切有外匯券收入的單位,必須向當地中國銀行或就近的人民銀行、農業銀行,申請核定外匯券找零備用限額。除此以外,超過的部分,應同人民幣現金一樣,一律在當天送交銀行回籠或存儲,不許自行留用、坐支。非指定收券單位一律不給外匯分成。個人持有外匯券,也只能到銀行換成人民幣,不許直接使用。中國銀行要充實人員,增設外幣兌換點,或委託人民銀行、 農業銀行和一些有條件的收券單位設代兌點,以方便外賓、華僑。具體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擬定並下達。

  四、 限制外匯券的使用範圍。所有指定收券單位和非指定收券單位,都應當嚴格按照外匯券管理制度辦事。生產部門和商業部門,應當把向對外供應部門供應商品當成自己的重要任務,儘可能保證其需要。供貨部門向對外供應部門供應商品,除經營外貿的部門專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匯券外,其他內銷商品一律不得用外匯券計價、結算。各單位、各部門之間也不得互相用外匯券買賣、交換或支付貨款。使用外匯券計價的貨款,應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內銷商品使用外匯券計價,銀行應拒絕轉帳結算。

  五、 控制外匯券的使用對象。外匯券只許入境的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和持有銀行證明的國內居民(包括遠洋船員)使用,各地旅遊商品供應部門應嚴格控制供應對象,嚴禁職工利用職務方便,非法換取外匯券,嚴禁國內居民使用外匯券套購商品(取消「『憑單位介紹信』可向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商店或專櫃購買商品」的規定)。對某些緊缺商品,要規定限購數量。發現套購者,應追查其來源,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如強行收兌、罰款、沒收等)。

  六、 加強市場管理。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物價、海關和外匯管理分局等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定期檢查商店的供應價格,檢查外匯券的使用情況,堅決取締外匯券黑市倒賣,打擊投機倒把。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如罰款、沒收、停止或扣減外匯留成等)和法律制裁。

  以上六條措施,建議從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行。如可行,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研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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