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於制定《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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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於制定《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20號
1986年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

關於制定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

工資含量

包幹試行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制定《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的報告及《試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和研究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的執行情況,並於一九八六年十月底以前寫出總結報國務院。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

 

 

 

關於制定《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

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我們對國營建築施工企業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一九八四年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的國營建築施工企業一千二百二十八個,占全國國營建築施工企業三千零十七個的41%。建設部系統已占90%以上。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實行工資含量包幹的企業又有增加。據九百零五個實行工資含量包幹的預算內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統計,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三年產值增長24.5%,高於全國建築施工企業平均增長19.4%的水平;全員勞動生產率增長20.8%,高於全國平均增長16.2%的水平。不少企業實行工資含量包幹後,施工進度加快,使工程項目按時或提前建成投產。實踐證明,這項改革總的情況是好的,應當繼續進行。但是由於管理工作沒有跟上,在試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含量係數的核定缺乏科學的依據,部分地區和部門含量係數定得偏高;二是產值計算範圍不夠明確。有些企業未將材料漲價因素剔除,以致多提了一部分非效益工資;三是企業之間由於承擔的工程類型和造價不同,存在着苦樂不均的現象;四是有些建築施工企業追求產值,忽視工程質量和竣工收尾工作。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

為了保證建築施工企業工資改革的健康發展,我們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着加強管理和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的精神,擬定了《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對已實行工資含量包幹的企業進行認真清理整頓,凡不具備條件或不適宜實行的,要改用其他辦法;對符合《試行辦法》的要求,繼續試行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的企業,要重新核定和調整工資含量係數。一九八六年一般不再增加新的試行單位。

為了加強宏觀控制, 一九八六年建築施工企業工資含量包幹係數總水平,  應掌握在17%左右,其中部分地區和部門的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要控制在16%以內。少數地區和部門如果工資下降較多,也可以高於17%,但最多不能超過一九八四年實際水平。各部門、各地區要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門、本地區所屬建築施工企業一九八六年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方案和工資總額計劃,報國家計委會同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核定。

這個報告及《試行辦法》,如無不妥,建議國務院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執行。

附:《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
                 勞 動 人 事 部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


 

附 件

國 營 建 築 施 工 企 業

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根據國發〔1985〕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為逐步完善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制度,特制定《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資含量包幹)。

第二條 凡是直接從事建築安裝生產活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和承擔納稅人義務,經過整頓,領導班子健全、經營思想端正、管理基礎較好、考核制度嚴格的國營建築施工企業,按隸屬關係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批准,可實行工資含量包幹。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和企業管理部門以及獨立核算的附屬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實行其他工資分配形式,不得實行工資含量包幹。直接為建築安裝服務的建築構件廠、木材加工廠,是否實行工資含量包幹或工資與產量掛鉤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條 實行工資含量包幹企業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和工資總額計劃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核定。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家計委會同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會同勞動廳(局)、建設銀行提出方案,報國家計委會同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核定。以上均納入全國工資總額計劃。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國家下達的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範圍內,負責核定所屬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和工資總額計劃。

  在計劃執行過程中,上級核定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不准突破,工資總額可隨實際完成的產值和規定的掛鉤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浮動。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等指標和核定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計算的工資額比計劃有增減時,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建築施工企業,報主管部門核增核減;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建築施工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建委(建設廳)會同勞動廳(局)核增核減,抄送開戶銀行監督執行。年終,各部門、各地區要將核增核減情況報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備案。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要以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中的工資含量作為主要依據,制定不同類型的建築安裝工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產值工資含量定額,以此為基礎核定企業工資含量包幹係數。各部門、各地區要爭取在兩三年內做好這項工作。在未制定好定額之前,國家在核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施工企業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時,以一九八三年實際產值工資含量為基礎,適當考慮調整工資、增加施工津貼和副食品調價補貼等增減因素,合理核定。工資含量包幹係數總水平應掌握在17%左右,部分地區和部門的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要控制在16%以內。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國家核定給本部門、本地區的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綜合係數範圍內,以企業一九八三年實際發生的產值工資含量及一九八三年以來必須調整的因素為基礎,按照本部門、本地區同行業平均先進水平,每年核定一次。要嚴格控制建築施工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做到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速度低於產值的增長速度,平均工資的增長速度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

  第五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核定建築施工企業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時要同時下達工程質量、工期(竣工率)、產值利潤率、安全生產等幾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不成這些指標的,要相應扣減一定的工資含量包幹係數額度。其中,工程質量指標要放在首位,比其他指標的扣減額度要大一些。工程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要有質量監督部門或建設單位的認證。產值利潤率原則上參照企業上年實際水平,同時考慮企業挖掘內部潛力和影響利潤的有關因素確定。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建築施工企業的產值利潤率指標,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建築施工企業的產值利潤率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銀行分行核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上述幾項制約指標核定情況和扣減辦法,報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備案。

第六條 核定工資含量係數的產值、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及計算產值利潤率的產值,口徑必須一致,均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計算總產值範圍的規定執行。產值中如包括外包工完成的產值,工資中也應包括支付給外包工的工資。

第七條 計提含量工資的產值原則上以不變價格計算。由於目前各方麵條件還不具備,為了簡化手續,暫以預算價格為依據。建築施工企業自行採購的建築材料實際價格和預算價格及價差部分要單獨列出,在計提含量工資時,實際價格高於預算價格部分要從產值中剔除。

第八條 工資含量的範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執行,即包括標準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計件超額工資、生產性獎金、材料節約獎和工資性津貼等。但不包括提前竣工獎和發明創造獎。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的含量工資,實行「按月預提,按年結算,專戶存儲,先存後用」的辦法。由於材料漲價因素很難逐月從產值中剔除,因此每月預提含量工資時應留有餘地,年終結算多退少補。具體預提比例,由企業與開戶銀行商定。預提的含量工資,要在當地建設銀行開立「工資基金」專戶,由銀行按照規定的範圍監督使用。節餘的含量工資額可以從稅前利潤中劃出存入專戶,跨年度使用,以豐補欠。

第十條 由於工資含量包幹只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中試行,因此其納稅辦法可暫時維持現狀,仍執行國務院國發〔1985〕86號文件頒發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發給建築工人的獎金免徵獎金稅。

第十一條 實行工資含量包幹的企業,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發揚職工的主人翁精神。要端正經營作風,加強經濟核算工作,嚴格各項考核制度和財經紀律,不得高估多算、弄虛作假。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領導和經辦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實行工資含量包幹企業的管理。計劃部門、基建綜合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建設銀行和統計、審計部門,都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試行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試行辦法為準。本試行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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