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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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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3〕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1983年5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現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成立
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

  為適應新時期對幹部教育經常化、正規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提出要舉辦培訓在職管理幹部的院校。 這是一項新的事業, 對這類院校的性質、要求、規格和審批程序應有明確規定。為此,我們對成立培訓在職管理幹部院校的有關問題,擬暫作如下規定:

  一、凡培訓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學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專院校課程進行教學的在職管理幹部院校,稱為XX管理幹部學院(如煤炭管理幹部學院),以便有別於面向社會招收高中畢業生的普通高等學校。

  二、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分「籌建」和「開始招生」兩段審批。有需要又有條件的,可以批准籌建;有專設的勝任的領導班子,有一支在數量與質量上同學院所設專業和學生規模相適應的、以專職教師為主的師資隊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學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學設備、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的,才能批准開始招生。鑑於當前中級技術人員的培養力量薄弱,不宜採取撤銷中等專業學校的辦法來辦管理幹部學院。

  三、成立管理幹部學院的批准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國務院各部門辦的 ,由各部委審查批准 ,在審批前要徵求學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計委的意見。同時,必須按本文規定的條件認真對待,不夠管理幹部學院條件的不能批准為管理幹部學院。管理幹部學院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成立後,要把批件和附件抄送教育部和國家計委備案,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其中經濟部門辦的管理幹部學院,要抄送國家經委。接受備案的單位,對不符合管理幹部學院基本條件的,可提出意見,請審批單位調整、糾正。

  四、管理幹部學院的學制應長短結合,根據當前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以及各項建設事業對專門人才的急需, 一般應舉辦二、 三年制的幹部專修科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短訓班。幹部專修科應嚴格按照大專院校培養專門人才的基本要求,參照大專院校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結合培訓幹部的具體要求,安排教學。學員按規定考試及格者,畢業時發給高等學校專科畢業文憑,仍回原單位工作。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幹部專修科的招生指標,要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門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核納入國家當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統一下達後方可招生。短訓班的教學內容和招生計劃由主管學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門自行安排,待業時發給短訓班結業證書。

  五、入學條件:幹部專修科學員應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有五年以上工齡,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在職管理幹部。短訓班入學條件,根據各短訓班的要求分別規定。

  六、管理幹部學院的招生工作,目前暫由各校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高教(教育)廳(局)組織進行,一般可採取由單位組織推薦,經過嚴格考試,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辦法。考試不及格的,不能錄取。

  七、管理幹部學院的學員在學習期間,其工資(包括調整工資)應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單位同等條件的在職人員一樣對待,由原單位照發,並按規定享受探親、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單位支付。學員個人所需教材、講義和繪圖儀器等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有困難者,由原單位酌情補助。

  八、舉辦管理幹部學院的辦學經費,由學院的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在幹部訓練費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資由學院的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妥善安排。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遵照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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