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46號 1986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
和市領導縣條件報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試行。
各地要認真總結設市和市領導縣工作的經驗,搞好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按條件辦理。應成熟一個搞一個,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中小城市,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關於調整設市標準和市領導
縣條件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年來,由於城鄉經濟的蓬勃發展,城鎮的產業結構和人口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已不適應城鄉變化了的新情況。為了適應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貫徹「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積極發展小城市」的方針,我部會同國家體改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並多次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建議對一九八三年提出、內部掌握執行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作如下調整:
一、非農業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長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村和農民集資或獨資興辦的第二、三產業從業人員,城鎮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以及駐鎮部隊等單位的人員,下同)六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二億元以上,已成為該地經濟中心的鎮,可以設置市的建制。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的重要城鎮,重要工礦科研基地,著名風景名勝區,交通樞紐,邊境口岸,雖然非農業人口不足六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二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市的建制。
二、總人口五十萬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十萬以上、常住人口中農業人口不超過40%、年國民生產總值三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設市撤縣後,原由縣管轄的鄉、鎮由市管轄。
總人口五十萬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的非農業人口一般在十二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四億元以上,可以設市撤縣。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盟)行政公署駐地所在鎮,非農業人口雖然不足十萬、年國民生產總值不足三億元,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市撤縣。
三、市區非農業人口二十五萬以上、年國民生產總值十億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設區的市),已成為該地區政治、經濟和科學、文化中心,並對周圍各縣有較強的輻射力和吸引力,可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一個市領導多少縣,要從實際出發,主要應根據城鄉之間的經濟聯繫狀況,以及城市經濟實力大小決定。
四、有關設市的審批手續,仍按《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辦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試行。
民 政 部
一九八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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