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物資部關於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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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物資部關於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0〕39號 1990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物資部關於改善外商
投資企業物資供應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外開放政策,創造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國務院同意物資部《關於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關於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的請示
國務院: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很快。一九八九年底,全國已經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約有二萬一千個,協議外資金額三百三十七億美元,實際使用一百五十五億美元。外商投資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也逐年增加。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其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機電產品等物資,除由外商投資企業自己進口外,大部分依靠國內供應。但由於所需要的物資批量小、批次多、品種規格複雜,由外商投資企業自己採購,費時費力,有些緊缺品種還常常找不到資源,影響正常生產。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希望利用物資部門企業經營品種多、渠道廣的有利條件,解決物資供應中的困難,特別是國內緊缺的和「少、小、難、急」的物資,要求物資部門組織進口供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的通知》(國發〔1986〕76號)發出以後,各級物資部門在各級政府領導和支持下做了許多工作,有些地方還成立了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但這類公司多數沒有進口經營權,資金短缺,周轉外匯少,缺乏必要的靈活政策,迫切需要解決。我們認為,搞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是堅持貫徹改革開放方針、創造良好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資的重要條件,必須進一步做好。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物資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發揮綜合優勢,提高服務水平,爭取在二、三年內,把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原材料,國內又能供應的儘可能承擔起來。要以各專業物資公司為後盾,以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作為對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窗口,主動做好物資供應工作。要經常調查了解外商投資企業的需要,做好送貨上門或配送供應工作,有條件的要逐步發展定點定量供應和承包供應,建立穩定的供應關係。
二、採取多種辦法擴大資源,改善供應。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原材料中屬於我國內緊缺的,原則上由企業自己進口解決;自己進口有困難的,可委託外貿專業公司或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組織進口。
(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的重要緊缺產品,凡接受國家、部門、地方訂購的,由國家、部門、地方供應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也可由外商投資企業自己採購。
(三)國家和地方物資部門開發、協作和投放市場的物資,以及從生產企業中組織的計劃外物資,要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劃出一定數量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緊缺的物資要優先解決能源、原材料等基礎工業,先進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的需要。對有些計劃外難以解決的品種規格,要按照國家有關計劃內外串換的規定,積極幫助調劑串換。
三、為了幫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原材料,對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多的省市一級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賦予進口經營權,接受經貿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和管理。在清理整頓公司中,對原來已批准有進口經營權而又符合條件的要保留,並要積極改進工作;其他尚無進口經營權的此類公司,待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結束以後,根據情況逐步審批。
為了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口的「少、小、難、急」物資,屬於經貿部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的,應允許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組織進口,所需進口配額每年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核批。
對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物資,與外商投資企業自己進口享受同樣待遇,按照批准的組織進口物資計劃和額度,先行免稅進口,由海關實施保稅監管,存入經海關批准的保稅倉庫。對執行中發生不能享受免稅的部分,按規定照章補稅。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四、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收取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分局核准。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屬於進口的,原則上以外幣計價結算,雙方自願也可以收人民幣;屬於國內生產的物資,原則上以人民幣計價結算,雙方自願也可以收取外幣。對公司收取的外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結匯,不計入出口創匯實績,每年的淨創匯部分,按國家規定的留成比例辦理外匯留成。允許公司在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五、為了增強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的經營能力,各級計委、財政和物資部門要幫助解決必要的周轉資金(包括外匯)、周轉物資;各級銀行按照貸款原則和傾斜政策給予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的支持。
六、要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在經營上有必要的靈活性。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主要是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綜合性物資供銷公司,物資部門的物資企業經營的物資都可經營。為調劑餘缺、減少庫存和資金占用,在保證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的前提下,部分物資可適當供應給其他需要的單位,並向當地物資主管部門備案。
七、隨着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物資供應任務將越來越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物資供應工作的領導,協調物資部門同有關部門的關係,支持物資部門搞好供應工作。物資部門要設置專職人員,指導、協調專業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的供銷業務。
以上意見,已由國務院外國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執行。
物 資 部
一九九○年五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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