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能源部、國家計委關於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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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能源部、國家計委關於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0〕34號 1990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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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能源部、國家計委
關於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能源部、國家計委《關於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從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關於改進現行電力分配辦法的請示
國務院:
現行的電力分配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電力統一分配確保重點企業用電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3號)制訂的。從執行情況來看,這個分配辦法對於加強計劃用電管理,保障國家重點企業用電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緩解全國電力供需矛盾,從一九八五年以來,國務院先後批准了集資辦電、賣用電權、發行電力債券以及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等項政策和措施,緩解了國家電力建設資金的不足,有力地加快了電力建設。與此同時,電力投資從單一的中央投資逐步轉變成為中央、地方、企業多元化投資;新建機組的電力分配也隨之形成多元化定向分配的局面。由於僅靠中央投資建設的新增電力資源,難以滿足國家重點企業用電增長需要,特別是關係國民經濟發展的煤炭、石油、電氣化鐵路、原材料等耗電集中的地區或部門,用電短缺問題尤為突出。解決這個問題,要靠調整產業結構和投資結構,逐步使國家對電力的投入與國家重點企業用電需求相匹配。考慮到當前一時難以大幅度增加中央對電力的投資,為了貫徹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關於充分發揮大中型骨幹企業作用,穩定國民經濟全局的精神,擬在電力分配中提高國家分配電量的比例,增加有效供給,以加強國家調控能力。在繼續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電力分配辦法提出如下完善、補充意見:
一、電力是國家的重要能源,按照計劃發電和供電是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因此,對於指令性發電量計劃的燃料供應和運輸計劃安排,要做到不留缺口。在計劃執行中,任何地方、部門、企業均不得隨意調減。
二、電力分配計劃要堅持「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統籌安排,擇優供電」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業都要認真執行計劃,並嚴格按計劃用電,不得超分、超用。
三、對以下電力資源也要納入國家統一分配:
(一)華能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建設的電廠(不含以煤代油電廠),即現已建成投產的電廠及機組的電力資源,可根據電廠所在省(區、市)的國家重點企業用電需要,通過協商提取華能集團公司投資所得容量的30%,分配給電廠所在省(區、市)內的國家重點企業;正在建設尚未投產的電廠及機組的電力資源,提取華能集團公司投資所得容量的50%,分配給電廠所在省(區、市)內的國家重點企業;對今後華能集團公司新建的電廠,在立項時要明確華能集團公司投資的電力資源全部納入國家統一分配,分配給集資建設省(區、市)內的國家重點企業。
以上所增加的電力分配,不影響有關省(區、市)在跨省電網中原有的電力統配基數。
(二)採用地方電力建設資金(「兩分錢」)建設的電廠及機組的電力資源,應按照國家重點企業所在省(區、市)被徵收資金的比例提取相應的資源,用來保障這些企業用電量的自然增長。
(三)凡有國家投資的新投產機組在試運期間的電力資源,若燃料是國家供應的,國家投資部分的電量全部用於所在省(區、市)的國家重點企業;若燃料是地方籌集,國家投資部分提取50%安排給予該省(區、市)內的國家重點企業。
在年度計劃執行中,當燃料不足而電網設備又有能力時,從地方所組織的帶料加工電量中提取30%,在月度計劃中補助給本地區的國家重點企業。
為保障電力生產的正常運營,以上納入國家統一分配的各類電力資源的電價,仍執行國家批准的有關規定的相應電價。
四、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有關規定,由中央投資的新機電量給予地方的留成比例不得超過10%。水電機組的相應留成電量,仍按原水電部(88)水電訊字第26號文件執行。由地方投資及集資部分的新機電量,連同上述給地方的留成電量,各地在分配上應按照國務院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和扶貧等政策要求,首先確保農業排灌、化肥、農藥、重要市政和人民生活用電,並適當補助老、少、邊、窮地區,以及水庫庫區的用電和國家重點工程施工方面的用電。
五、各電管局、省電力局賣用電權的電力資源,應由國家重點企業優先購買。
六、要調整投資結構,努力增加重點電網的中央辦電投資,以適應國家重點企業和新增大中型骨幹企業的用電需要。
對於新的用電建設項目,在立項階段(即審批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時)就要落實電力的供應途徑。凡供電資源和供電方案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立項。
七、重點企業年度用電指標,由國家根據企業承擔的指令性生產任務量核定,各地區和各電力部門要保證供應。電網因特殊原因(燃料、水情、重大事故等)不能按計劃供電時,重點企業與地方用電原則上按照等比例方式調減。當重點企業需要縮小調減用電計劃時,由所在地區電管局提出調整方案報能源部批准後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能 源 部
國家計委
一九九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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