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停止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停止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2〕42號 1992年8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停止
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請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停止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停止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後,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不受影響。鑑於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並請法院、檢察院給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七日
關於停止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的請示
國務院:
批發環節代扣營業稅(以下簡稱批發扣稅)辦法是一九八三年開始實行的。當時,城鄉個體經濟已得到迅速發展由於個體商業戶點多面廣,帳證不全,偷稅漏稅十分嚴重,難以進行有效控管。為使各種經濟性質的商業單位在同等稅負下競爭,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發展城鄉商業、服務業的指示》[中發[1983]8號)中明確規定:「對集體和個體商業的零售稅,可以在採購和批發環節一次扣繳。」批發扣稅辦法執行九年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效果,既有效地控制了個體商業戶的偷稅漏稅,增加了財政收入,也緩解了國營、集體商業企業與個體商業戶之間稅負不平等的矛盾,促進了平等競爭。但是,由於近幾年商業批發格局、貨款結算方式及市場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批發扣稅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
第一、社會商品批發額中,國合商業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其他社會商業所占比重迅速上升。由於個體商業戶不履行代扣稅義務,加之鄉鎮、街道企業和一些工業企業執行批發扣稅不嚴,致使批發扣稅的任務主要由國合商業企業承擔,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競爭。
第二、在實行批發扣稅初期,持現金進貨的基本上是個體商業戶,而近幾年國合商業企業持現金或現金支票進貨也普遍存在,許多個體商業戶還借用國營、集體企業的轉帳支票進貨。這種情況給代扣稅單位認定代扣稅對象增加了困難,難以正確執行扣稅辦法。
第三、地區之間執行不統一。一些地方為保護和發展本地經濟,擺脫市場疲軟的影響,自行在本地區停止批發扣稅,使這些地區的批發扣稅名存實亡。
上述問題的存在,造成了不同企業之間以及地區間稅負不平等,削弱了批發扣稅的作用。考慮到客觀情況已經發生變化,為了統一稅收政策,有利於平等競爭,我們建議,從今年九月一日起停止執行批發扣稅辦法,改由稅務機關直接徵收。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執行。
財 政 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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