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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財貿辦公室關於供銷合作社購買農村生產隊、社員房產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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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財貿辦公室關於供銷合作社購買農村生產隊、社員房產問題的答覆
〔65〕財貿字第279號
1965年9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貿辦公室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8月4日〔65〕合財字第335號請示悉。

  對於供銷合作社現在已經租用的縣級以下一般農村集鎮的民房,如果生產隊或社員要求出售,供銷合作社又確實需要的,經過公社黨委同意和縣人民委員會的批准,供銷合作社可以作價購買。但除去現已租用的以外,不得另行購買群眾的房屋。對於國家房產管理局統一管理範圍內的重點農村集鎮和縣城以上城市的民房,應當按照國家原有規定,統一由國家房產管理部門購買,不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等自行購買民房。

國務院財貿辦公室

1965年9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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