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轉發中國科學院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轉發中國科學院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國發〔1974〕132號
1961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1年第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六一年/第4號

國務院轉發中國科學院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文化部、衛生部、中國科學院:

國務院同意中國科學院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現在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古脊椎動物化石是珍貴的古生物實物資料,在學術研究上具有重大價值。為了防止破壞,避免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有關各地要切實做好保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


抄:文教辦公室、商業部。

關於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問題的請示報告

(摘錄)

國務院:

……

古脊椎動物化石,是地質工作者鑑定和對比地層、了解地球歷史的重要根據,是生物學家、古生物學家和人類學家研究動物和人類起源、發展歷史及其規律的珍貴材料,同時,也是群眾學習並認識自然和人類歷史及其發展規律,建立唯物主義宇宙觀的實物資料。化石的形成需要數十萬年,乃至數千萬年的時間,它們在地層中的分布和埋藏數量有一定的限度,而且越是接近地表面,可以採集到的部分,數量就越少。因此,世界上各科學較發達的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化石的法令。

我國是世界上古脊椎動物化石保存較為豐富的區域之一。解放後,黨和政府對化石的保護極為重視,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國務院曾在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六年先後發布指示,指出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在科學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設和農業生產中注意保護。大部分地區都根據這些指示,加強了化石保護工作。但在少數地區仍然存在一些缺點,化石被破壞的情況仍不斷發生,如不予以制止,則若干年後,有關的科學機構、博物館、學校將無足夠的化石作為研究、教學和陳列的標本材料,供醫療應用的「龍骨」、「龍齒」也將斷絕來源。為了加強對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少數在學術研究工作上有重大價值的化石豐富地區(如內蒙古自治區的烏蘭察布盟錫拉木倫河區域,山西的榆社、武鄉、保德等縣,山東的臨朐、萊陽和雲南的祿豐、宜良等縣),劃為「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區」。在保護區內,除科學研究,並經有關領導批准者外,都不許挖掘化石。具體保護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會同中國科學院分院和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研究所或其工作站選定,選定後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對保護區內和周圍的群眾要經常進行宣傳教育,要依靠群眾做好保護化石的工作。

二、請衛生部門注意掌握使用「龍骨」、「龍齒」。在一般處方中儘量少用或不用,藥材經營部門應逐步減少收購量和適當降低收購價格;科學研究部門在採挖時,應將零碎的無研究價值的「龍骨」、「龍齒」按照收購牌價全部售給藥材經營部門,以供藥用。

三、在古脊椎動物化石較豐富的地區,有關部門要注意向群眾講授一些有關的知識,教育群眾在發現化石之後,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級政府得到這方面的報告以後,及時通知文化和古生物科學研究部門,請他們鑑定有無學術研究價值,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為了有效地配合和加強化石的保護工作,滿足各地文化部門和博物館古生物部門發展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要重視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和保管,在化石藏量特多的地區,如條件允許,還可培養一定數量的業務幹部專司此事。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應在業務上給予協助。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參照辦理。

中國科學院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