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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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通知
國中醫藥人教發〔2018〕12號
2019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醫藥局
中醫藥局網站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中醫藥傳承

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

——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通知

國中醫藥人教發〔201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加強中醫藥領軍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實施方案》(國中醫藥人教發〔2017〕9號)要求,我局決定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並制定了《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現予以印發。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

——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實施人才強國戰略,推進中醫藥領軍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實施方案》(國中醫藥人教發〔2017〕9號)部署要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

第二條 通過實施國家中醫藥領軍人才支持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探索建立中醫藥領軍人才選拔、培養和使用制度。

本計劃支持的中醫藥領軍人才,包括 「岐黃學者」和「中醫藥首席科學家」,其中「岐黃學者」分臨床型和科研型。

第三條 實施本計劃旨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政策,創造有利於領軍人才成長和發展環境,充分發揮領軍人才的引領帶動作用,推動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

第四條 實施本計劃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遵循規律。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及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在傳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堅持中醫藥原創思維並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推進中醫藥傳承發展。

(二)堅持需求導向。圍繞中醫藥事業和健康服務業發展需求,將中醫藥領軍人才培養與中醫藥重點發展需求緊密結合,引導中醫藥領軍人才在推進中醫藥發展中鍛煉成長,在成長中為中醫藥事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三)堅持機制創新。通過本計劃的實施,進一步創新和完善高層次中醫藥人才發現、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機制,推動中醫藥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營造有利於人才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堅持統籌協調。樹立全局意識,統籌兼顧,支持中醫藥領軍人才的研究方向兼顧中醫藥各個領域的發展需求和重點問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協調、持續發展。

第五條 圍繞中醫藥振興發展的國家戰略部署實施本計劃,遴選100名岐黃學者和10名中醫藥首席科學家,逐步形成和不斷壯大支撐中醫藥事業傳承發展的高層次人才團隊,為健康中國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第六條 遴選中醫藥領軍人才分階段進行,首先遴選100名岐黃學者,再擇優遴選10名中醫藥首席科學家。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七條 本計劃遴選的岐黃學者應當在中醫藥臨床實踐或中醫藥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所從事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績,在國內外具有較高學術影響力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岐黃學者(臨床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遴選條件:

(一)品德高尚,熱愛中醫藥事業,堅持學術傳承與創新,嚴守學術道德規範,堅持求真務實和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

(二)2018年12月31日未滿65周歲;

(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長期堅持中醫臨床或與中醫臨床相關的中藥實踐工作,有豐富獨到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臨床診療或實踐能力突出;

(五)中醫藥理論紮實,學術成果豐碩,在全國有重要學術影響力,具有引領本學科(專科)發展的能力。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及以上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或課題。撰寫並出版與本人研究領域相關、體現本人學術思想或研究成果的專著,或在國內外期刊發表與本人臨床研究或實踐領域相關、體現本人學術思想或研究成果的高水平學術論文;

(六)依託單位提供不低於中央財政專項資金2倍的經費支持,並配備人員穩定、結構合理、具有較強傳承創新能力的人才團隊。

第九條 岐黃學者(科研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遴選條件:

(一)品德高尚,熱愛中醫藥事業,堅持學術傳承與創新,嚴守學術道德規範,堅持求真務實和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

(二)2018年12月31日未滿65周歲;

(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長期從事中醫藥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工作,堅持中醫藥原創思維,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相關研究,具有引領本學科創新發展方向的能力;

(五)主持並完成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或科技進步獎、或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撰寫並出版與本人研究領域相關、體現本人學術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專著,或在國內外期刊發表與本人研究領域相關、體現本人學術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高水平學術論文;

(六)依託單位提供不低於中央財政專項資金2倍的經費支持,並配備人員穩定、結構合理、具有較強傳承創新能力的人才團隊。

第十條 申報岐黃學者符合以下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選:

(一)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全國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指導老師、全國優秀中醫臨床人才;

(二)國家重大科研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或入選國家級人才項目的人員;

(三)國家級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學科帶頭人或重點專科學術帶頭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負責人、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重點病種負責人。

第十一條 遴選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前期工作基礎、領銜團隊建設、發展能力、人才培養規劃等;

(二)研究內容或方向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是否符合中醫藥發展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重點方向或重點領域;

(三)對本學科領域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發展的推動作用;

(四)預期研究成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影響。

第十二條 本計劃的中醫藥首席科學家的遴選條件,將另行制定。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三條 遴選本計劃的岐黃學者,需經個人申請、依託單位審核、2位本專業領域全國知名專家(院士、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推薦後,由所在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

第十四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本計劃的遴選工作,包括遴選工作專家庫的組建和遴選事務性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建遴選工作專家庫,專家條件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岐黃學者遴選分為初選和會議遴選。

(一)初選:按照同學科領域或專業評選原則,從遴選工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採用通訊或網上遴選的方式進行初選。

(二)會議遴選:按學科領域或專業組建專家組,對通過初選確定進入會議遴選的人選,採取審閱材料、現場答辯、無記名投票等程序,產生入選建議名單。

第十七條 入選建議名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會審定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示後,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中醫藥首席科學家的遴選方法將根據本計劃的實施情況,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四章 任務保障

第十九條 岐黃學者,應結合所從事研究領域,圍繞中醫藥發展需求和重點問題,開展創新性、探索性和應用性研究,加強團隊建設,積極推動解決中醫藥領域發展中面臨的臨床或科研難題,形成行業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的標誌性成果,中醫藥研究和服務能力明顯提升,成為中醫藥領軍人才。

第二十條 中醫藥首席科學家,應結合所從事研究領域,聚焦中醫藥重點發展需求和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原創性、探索性研究,建設創新團隊,形成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的標誌性成果,在本領域內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成為中醫藥戰略型領軍人才。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為岐黃學者、中醫藥首席科學家分別安排人均不高於60萬元、100萬元的經費支持,用於自主選題研究、學習交流、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等。經費使用管理按照《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百千萬」人才工程(岐黃工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中醫藥規財發〔2017〕32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中醫藥領軍人才在重大項目攻關、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中醫藥領軍人才承擔國家中醫藥重大科技項目、重點建設專項、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專病)等重大建設任務,以項目實施提升中醫藥領軍人才傳承與創新能力,帶動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

第二十三條 委託相關機構組織對岐黃學者進行專題培訓,鼓勵岐黃學者參加高層次的政治、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培訓,拓寬學術視野,提高創新能力。通過組織選派或自行聯繫方式,選派岐黃學者到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企業擔任高級訪問學者,或到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等學習進修。

第二十四條 設立岐黃學者工作室,實行岐黃學者負責制,組建傳承創新團隊,開展中醫藥學術傳承及創新,培養中醫藥人才。設立中醫藥首席科學家工作室,實行中醫藥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組建科技創新團隊,支持開展中醫藥重大科學問題研究。

第二十五條 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加強支持政策的配套銜接,整合資源優勢,形成支持合力。中醫藥領軍人才在申報重大研究計劃、重大成果轉化、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建設等項目時,優先推薦。充分發揮中醫藥領軍人才依託單位的主體作用,鼓勵支持他們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並在時間和經費上給予保證,優先推薦中醫藥領軍人才申報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國家或省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第二十六條 圍繞經濟社會和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需求,組織中醫藥領軍人才到基層、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傳承、科技諮詢、技術服務和推廣培訓活動,促進中醫藥學術經驗和科技成果向中醫藥服務能力的轉化。鼓勵中醫藥領軍人才多途徑多形式培養基層中醫藥人才,支持中醫藥領軍人才每年度舉辦1-2項國家級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為管理主體,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委託第三方進行評價管理。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接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委託承擔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計劃入選者制定個人、團隊、學術、科研等方面的發展計劃,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年度目標和工作計劃,經逐級審核同意後,與依託單位、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簽訂任務書,作為考核與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本計劃實施周期為期3年,為創造寬鬆的學術傳承與創新環境,考核評價採取中期考核、終期評價的方式進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中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三年組織終期評價。

第三十條 終期評價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中醫藥領軍人才開展的學習交流、自主研究、團隊建設、標誌性成果等進行評價,重點評價其標誌性成果的國內外同行評價情況及應用前景、團隊建設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獲得入選資格,或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獲得本計劃支持後發現不符合本計劃要求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調查核實後予以清退。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計劃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建立相應的評審機制、評價機制和監督機制,負責本計劃的組織實施、過程管理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本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確保本計劃公信力。

第三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並落實本省(區、市)入選者的支持政策,統籌協調相關支持工作。協助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過程管理,協助做好本計劃的人員遴選、服務、管理與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依託單位制定經費投入和政策保障辦法,負責本計劃入選者的培養、使用、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為中醫藥領軍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和團隊支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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